首届“首都杰出人才奖”最近揭晓,在5名获奖者中,“辨法析理,胜败皆服”的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宋鱼水位列其中,将获得100万元奖金。有人因此质疑:公务员做好了“分内之事”,该不该重奖?近日,人民日报发表题为《百万巨奖?替好法官宋鱼水作难》的时评,对此做了肯定回答。但我觉得,人们的争论和质疑提出了另一个更为重要的问题:为啥不是奖50万元,或者150万元,而是100万元?奖励有什么标准?谁定的?事先没有让民众知晓并信服的奖励标准,突然来个“百万巨奖”,民众能不质疑吗?
作为实现激励机制的两个基本手段,奖和惩都是为了激发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但是,奖惩的激励作用除作用于奖惩的直接对象外,还对一个群体、单位乃至整个社会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如果论功行赏,一个人本来只够奖1000元,却奖了5000元,或者工作不是一个人做的,只不过是一个人“出了头”,就只奖一个人,别人就会不服气。这样,不仅达不到“奖励一人,激励众人”的目的,还会因“奖励不公”、“奖励不实”,挫伤更多人的积极性,甚至因此把受奖者孤立起来,让他作难。生活中,这样的例子并不鲜见。
同理,惩罚一个人,不光是惩罚他一个人的一次错误,更是为了提醒和警告更多人今后免蹈覆辙。如果惩罚畸重畸轻,不仅被罚者不会服气,也难以真正警戒别人,甚至招致反对。因为,谁都可能犯错误,今天别人被滥罚了,明天被滥罚的可能就是自己。奖或惩,是为了“以一带十”,或者“杀一儆百”。这就要求,奖励不仅要让被奖者满意,还要让旁观者觉得合情合理。惩罚不仅要让被惩罚者心服,更要让旁观者觉得罚得有理有据。而不是奖了一个人,惹恼一大片;罚了一个人,大家都寒心。
要达到这样的目的,就要有一套完备的奖惩评价制度和体系。要让制度来“说话”,而不是让个别人来“决定”。没有制度,奖惩无据,如何奖励,该奖多少,该奖谁,往往成了极少数人“橡皮泥随手捏”,要么“凭感觉”,要么“搞平衡”,要么“看关系”,容易造成奖惩不公、不当。奖是奖了,罚也罚了,却弄得事与愿违。应该承认,奖惩标准是有极大的弹性,但正因为如此,更要事先形成科学、合理的制度体系。制定规矩在先,照章奖惩在后,不仅能有效避免不是论功(过)行赏(罚),而是论“人”行赏(罚)、论“情”行赏(罚)等弊端,也就不会引发质疑和争论。
如果宋鱼水该重奖,作为实施奖励的政府(政府能不能奖法官另当别论),首先应该拟定一个奖励标准,并公之于众,听听大家的意见,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一套奖励制度和体系。因为,政府花的钱,不是政府赚来的,更不是领导们自家的,而是广大纳税人的。同理,在一个单位,财富是大家共同创造的,领导有权决定开展某项奖惩活动,但如何奖惩,还是应该在广泛讨论的基础上定好标准,按制度办事。否则,突然说要重奖某人100万元,又想不招致质疑、争论,那才是一件让人作难的事呢!
( 责任编辑:悲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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