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广州一处旧建筑申报为文物,因系汉奸所建而受到一部分人反对。他们的理由很简单,这座建筑再好,也是汉奸建造的,并且是汉奸住过的,将它当成文物,并且要申报为市级的文物,岂不是肯定这个汉奸吗?所幸文物部门和其他人坚持按国家文物政策办事,这座有价值的建筑还是被批准为文物保护单位。
此事提醒我们应该注意一个长期存在的倾向,道义往往超越应有的尺度,甚至被滥用。
这个尺度首先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实事求是,不能任意扩大。比如要确定一座建筑是否有资格定为文物,定为哪一级,只能以这座建筑本身为标准。由何人所建,归何人所有,对建筑物的价值没有什么根本影响。如果考虑在建筑物内发生过什么事,那是建筑物以外的标准,只能用之于确定建筑物的性质或历史意义。如果不加限制,那么对现存的古建筑,岂不是都要清查一下它们的主人或使用者吗?其中肯定有不少属于暴君、奸臣、土豪、恶霸,将它们都逐出文物之列吗?因此就不加保护吗?如果好人和坏人都用过的怎么办?
又如,去年安徽发现日本人捐资为王直修墓树碑的事,由此激起了不少人的愤慨,两位大学教师还专程去砸毁墓碑。但历史事实却是,被称为“倭寇”的那群人中,真正的日本人只有一二成,首领王直与其中绝大多数人是中国人。因此,无论对“倭寇”如何评价,至多只能说是中国“倭寇”雇佣或利用了日本人,而不能等同于日本“倭寇”对中国侵略,也不能等同于丰臣秀吉入侵朝鲜。
这个尺度必须不超越法律,还应与时俱进。例如,旧时代对“大逆不道”者可以处凌迟的刑罚,家长打死不孝的子孙不受法律追究,犯人理应下跪,小偷挨揍活该。今天就是有天大的义愤,要这样做也是违法的。杭州岳飞墓前铸有秦桧等四个跪像,以前人们以向他们身上吐唾沫、便溺表达仇恨。汪精卫卖国投敌后,一些地方也曾放置汪氏等汉奸跪像。今天,岳飞坟前的跪像已成为反映当时人的观念和行为的文物,当然应该一仍其旧。如果哪里还有汪精卫的跪像也可保留。但要是再往上面吐唾沫小便,就既不文明,又不符合法制了。因为今天即使是对死刑犯,也不容许进行人格污辱。江西岳母墓前原来的秦桧等四个跪像已经毁坏散失,现在重修时又新铸,就不妥当。据说还是岳飞后裔捐资建立的,我以为他们的观念应该与时俱进,难道今天还要用这样的方式表达义愤吗?
这个尺度更应该有利于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而不能起反作用。正义的目标也要靠现实的手段才能实现,不能因为目的正确高尚就可以不择手段,不顾后果。
把握住尺度的道义才能产生巨大的物质力量,才能构成我们民族的美德。
作者:复旦大学教授、中国历史地理研究所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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