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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为创文明城市限制拖拉机进城 瓜农含泪抛售
南京为创文明城市限制拖拉机进城是否合适?
1、拖拉机进城是否不文明?
不文明,影响市容。
拖拉机进城方便了群众。
说不好。
2、这样做是否侵害了农民利益?
侵害了农民利益,伤害农民积极性。
这样做也是为了城市的文明。
不好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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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现在的位置:搜狐首页 » 媒体评论 » 财经评论 » 强化监管权 同时约束之

强化监管权 同时约束之
作者:秋风 来源: 新京报  Star.news.sohu.com 2005年5月3日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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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最高法近日公布的一项司法解释,证券监管机构作为申请人,在履行证券、期货监督管理职责中,对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或者其他财产的迹象,得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冻结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这一司法解释授予了监管机构一种相当重要的监管权力,但同时又把这种权力纳入司法的审查之下,从而给这种严重影响当事人的行政监管权力套上了笼头,使之不至于遭到滥用。

  显而易见的是,这一司法解释,将强化监管部门的权力。这种权力对于证券机构有效地履行其监管职能,是必要的。市场当然需要监管,尽管监管的基础只能是市场内生的自我监管机制,比如企业和行业的自愿性监管,投资者对证券企业的制约;不过,行政监管也可能是必不可少的。

  而这个行政性监管机构要具有监管效率,就必须授予其以履行职能所必需的监管权力。否则,徒有虚名而无实权,则在进行监管活动中,必然是雷声大雨点小,气势汹汹而来,两手空空而去。长此以往,违法违规者愈加骄横,权益遭到侵害者失望日深。监管机构的尊严扫地,权威无存,市场秩序难免趋于恶化。这正是中国证券市场目前的症结所在。

  本次修订证券法,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强化监管部门的权力。尤其是冻结账户权,可以直接扼住违法违规公司的命脉,对其具有相当大的威慑力。同时,冻结账户,也可为投资人寻求救济提供保障。保障中小投资人权益,也是本次修订《证券法》的一个基本方针,其中最大的修订就是扩大了民事诉讼赔偿的范围。正当的权益遭受侵害的投资者,可以诉讼的方式寻求救济,而预防性地冻结违法违规企业的账户,当可使投资者的救济不至于成为空头支票。

  不过,也正是因为冻结账户是一种可以致一家公司于死地的手段,因而,就不应任由监管机构自行行使这一权力。强制处置财产的权力,具有毁灭性影响,而任何一种毁灭性的权力,若不加以约束,必然产生毁灭性后果。因此,各国对于财产的自由与安全之维护,均设计了严格的程序予以保障,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司法审查。由法官来决定,是否应当对某人或某企业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秉承了这一精神:这种扩大了监管权力,被纳入一种司法审查机制。

  第一道程序,对于证券监管机构提出的冻结账户申请,受理申请的法院必须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查。这是对监管机构冻结权进行一种事前的审查。

  第二道程序,被申请人提出复议。尽管有关这一司法解释的新闻报道没有提到,对于这一冻结裁定,证券公司、上市公司等企业是否可以提出异议。不过,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此类冻结裁定,当事人有权向作出裁定的法院提出一次复议申请。

  最后一道程序,赔偿责任。申请冻结资金账户、证券账户违法或者不当,给被申请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这一约束监管权力的司法审查机制,其实应当成为一项原则,贯彻于证券监管及其他行政性监管领域。目前的各行业行政监管存在着一种奇特的现象:一方面,监管机构普遍存在权力匮乏症;但另一方面,它们现有的权力又普遍地不受约束,其涉及到个人和企业之人身与财产的强制性权力,可以独立行使,而不受司法审查,因而在某种程度上,监管机构又拥有专断的权力。

  最高法院本次司法解释透露出法治政府的根本原则:监管机构应当拥有权力,但它的权力必须接受法官的审查。法律之治的美德,就在于强制性权力与权力的审查之间的这种平衡之美。

  □秋风(北京学者)

( 责任编辑:周克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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