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高一女生在4月22日离家出走,家人找回后却爆出了一个惊人的秘密。因为早上上学迟到,她竟然爬行了10余米的距离进教室,而全程都有班主任和同学“监督”。班主任丁老师在接受采访时承认,她在教学的过程中用了一些特殊的手段。这件事情发生以后,她开始觉得这只是一个玩笑,并不觉得很严重,校长找她谈过话后,她才觉得这件事情有可能会对学生造成很大的伤害。(2005年05月02日天府早报)
侮辱、体罚学生的行为屡见不鲜。既有打学生耳光者;也有罚学生在课堂上下跪的;更有甚者,甚至强迫学生去吃屎。而每当此类情节恶劣的黑幕被曝光,总有一些当事教师大言不惭地表态,“这是一种特殊的教育手段”。
教育首先是一种“人的教育”,而不是“兽的教育”或“奴才的教育”。对学生的侮辱性体罚,伤害了学生的人格尊严,践踏了学生最基本的权利。如果在这样的“特殊教育手段”培育之下,谁能保证这些祖国明天的花朵是否还会灿烂地盛开?
从小就习惯了高压强权之下的被屈辱、被漠视,这样的孩子在长大成人之后,很容易拿这一套做法来报复那些更为弱小的群体。4月18日,四川成都青白江清泉镇某中学李老师在巡查学生寝室时发现几个烟头,于是先打学生耳光,其后又逼着他们咀嚼烟头。李老师这样解释自己的行为“教育学生有多种方法,体罚应该算一种方法”。而他之所以想出这个办法,竟是因为当年他的老师曾经用这种方法体罚过他,而且“很见效”。侮辱成了教育,体罚代代世袭。看得出来,李老师恐怕同样“并不觉得很严重”,也同样不觉得“会对学生造成很大的伤害”。那么,这样的事情究竟严重不严重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规定,“禁止体罚学生”;《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要给予教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一个法治社会里,还有什么事比触犯法律更严重?同时触犯了三条法律,为什么这些老师竟浑然不觉事态的严重呢?答案只有两个,教师们对这些法律的内容知之太少,而他们的违法成本又明显太低。每当侮辱学生的事情发生,我们看到的只是教育部门事后的种种表态,而鲜见有人真正会因此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律权威的无从体现无疑是导致类似事情此起彼伏、愈演愈烈的原因所在。
遵纪守法,是我们教育孩子的基本处事原则,这样的原则更应适用于教育者本身。在轰轰烈烈地开展“素质教育”的同时,教师队伍的“素质教育”应该是不可或缺的一个基本前提。加强教师队伍对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固然重要,由第三方进行独立地调查监督同样不可或缺。只有高素质的“园丁”队伍,才能培育出更加鲜艳的花朵。鲁迅先生几十年前就曾发出过“救救孩子”的呐喊,时代发展到今天,这样令人痛心疾首的话语实在不应该再被人提及。
( 责任编辑:周克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