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河南人的全国首例地域歧视案,有媒体认为它标志着“反地域歧视,上升到理性”。在我看来,这个案例的缘起、发展、乃至用语都带有鲜明的特色,颇能反映社会与文化上的许多问题,值得从法学、社会学、心理学等学科作多角度地研究。我认为其中关键的问题,是国人对个人与所属群体关系的认识。
过去,我们的传统文化中少有个体的位置,除了个别的大人物,人们的眼中只有一个个群体。我们传统的社会组织形式是宗法制度,个人不必自己去面对社会,而是被沉埋于宗法网络之中,一切都由家长、族长做主。因此,个人无论做了好事还是坏事,都不是“一人做事一人当”,总要扯出与其相关的群体来。这个“群体”
首先是他所属的宗族或家族;另外,古代是农业社会,一个宗族大都聚居在一地,血缘、亲缘、地缘混在一起,所以还要涉及到同一地域的人们。“晏子使楚”的故事中,楚王就是借一个齐国小偷,对齐国使者晏婴说“齐人固善盗乎”,把一个小偷与一个国家绑在一起。
然而我们也应看到,在古代,这种事不是毫无道理的。因为那时大多人安土重迁,长久居住在原籍,如果没有战乱,人口的流动量很小。
长久居住在一地,不同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的长期熏染,必然使得不同地区居民有其独特个性。翻看民国以前编纂的地方志,常可以看到在叙述当地土生土长居民本性时,往往会有“淳朴好义”、“健讼好斗”之类描述,这是符合实际的。那时不仅不同的省份有不同的民风,就是不同的地区、州县、甚至乡镇之间的民风也有差异。
上述两个因素使我们面临某个人的问题时,常常会牵扯到他所属的群体和地域,如果是好事,谁也没意见。如刘翔得了奥运冠军,说是“中国人的荣誉”、“大学生的荣誉”、“华东师范大学的荣誉”、“家乡人的荣誉”,大家都乐于接受;可是坏事就不同了,说此坏事与其所在地或其出生地民风有关,那就会有很多人抗议。因为近百年来,中国社会情况有了相当大的变化,宗法解体、家族涣散自不必说;就是社会人口大幅度的流动也是历代少有的。再加上信息传播的多样化与便捷,就是穷乡僻壤也能很快接收到最新信息。
这使得各地多年形成的独特民风,不管是优是劣,都在迅速瓦解,再用过去对某一地域民风的固定认识来考察当地人的性格,无异于刻舟求剑。
回到这宗地域歧视案中来。从现代法律上说,它的诉诸对象是个体,与他所属的群体无关,除非群体中有人涉案(那也是谁涉案就找谁)。深圳那家派出所的宣传横幅不仅涉及到地域歧视的“河南籍”是错误的,“敲诈勒索团伙”的说法更是非法的。
只有法院才有权判处有罪无罪、以及到底是何罪,搞法治教育那么多年了,某些执法单位尚且犯如此错误,令人遗憾。
□王学泰(中国社科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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