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民政部下属三家机构推出的“2005年中国大陆慈善家排行榜暨十大慈善家”发布,黄如论等135位慈善家榜上有名。而相对与欧美发达国家的慈善事业,中国现有慈善捐赠总额,在经济总量中还尚处较低水平,且由于中国大陆慈善机构事实上的垄断格局,加上相关的政策的限制,必然使慈善事业依附于政府,无法变成真正的社会活动(《中国青年报》4月27日经济版)。
其实人们知道,慈善活动是人在一定程度的名望与财富的满足之后,在更高层次上的内心精神追求的体现。而之所以要说这种追求与名利相比是高层次的,原因就在于其相关人群已在一定物质满足的基础上,以利他为前提的自身精神的满足。虽然对有关捐赠人来说,这种内心需要与追求也有一定的“自利”因素,但与人以往的世俗名利需要相比,慈善活动所追求的是“利他”的精神需要,强调的也是精神满足。而在社会效应上,由于其对社会群体有社会精神和社会心理上的积极影响,因而这已被许多发达国家的慈善事业证明,其在社会影响方面有着较强的促进不同群体之间彼此相爱的“群羊”效果。因而在此前提下,发达国家的慈善事业许多事实也同样证明,无论在慈善民间团体的设立还是在相关制度的扶持上,都采取了相当积极的态度。可相比之下,在我国现有慈善机构设立与有关政策的扶持方面,垄断的社会格局与政策的缺陷,可以说已在相当程度上已经成为社会慈善事业得到有效发展的瓶颈与束缚。
还有从社会民间的需求层面看,前不久印度洋海啸之后的社会捐赠热情,以及在此之前的社会各种慈善捐助活动,可以说也已在相当程度证明了民间对社会慈善的精神需求。所以在此条件下,相关的慈善团体和有关政策作为一种制度设计与安排,理应也要与这种社会需要相匹配,也应体现出其本应具备的先行性。可我国现有的慈善现状似乎已经证明,这种与社会民间需求相呼应的制度设计与安排上的先行性还并没有具备。
所以对相关机关来说,面对社会民间于慈善的需要,应该在制度安排的观念上能有一个尽早转变,打破现存的垄断局面,把民间能办的、能办好的事还给民间,该放开的也要尽快放开。因为以制度观点看,制度本身是否具有进步性,关键之处就是要看其是促进社会进步,还是阻碍了社会发展,想这点对慈善事业的发展也不会例外。而倘真能如此,应该说也符合“小政府,大社会”的现代社会结构。对此,不知有关部门以为然否?
( 责任编辑:柳剑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