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5日《新京报》报道,公务员法草案中有关公务员不得“对抗上级决定和命令”的条文,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二次审议中有望修改,公务员可对错误命令说“不”。在此之前,公务员法草案的这一规定,曾受到广泛质疑。
人们质疑的理由很简单,所谓“对抗上级决定和命令”,有必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因为从实践层面来看,有些“对抗”是健康的,会产生积极效果。如果公务员“对抗”的“上级决定和命令”本身就是不合法的,这种“对抗”是应该鼓励的,不能“以纪律的名义”消灭在萌芽状态之中。因此,抽象地要求公务员不得对抗上级的决定和命令,这是对复杂社会政治文明的简单化认识。
这次提请人大常委会表决的草案,不再要求公务员无条件地服从上级的决定和命令,使公务员本人对法律责任的独立承担得到了强化,这有利于培养公务员最终对法律负责的现代意识,从而使每个公务员都能成为维护法律尊严的强大动力源。
如果每一个公务员都能顶住压力对法律负责,这无疑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巨大推动力。这种新的行政理念,将有助于优化政治文明。强调公务员要把执行上级的决定命令和承担法律责任统一起来,这客观上弱化了权力的绝对性,强化了权力的相对性,减少了下级对上级权力的依附和盲目服从、绝对服从,增加了上下级公务员之间在法律意义上的平等关系。服从是在法律意义上的服从,不服从也是在法律意义上的不服从。这种理念的确立,不但能从根本上淡化行政机关的等级观念,也将使行政系统更加开放,更加富有灵活性、适应性和创造力,能最大限度地激活公务员对社会实质正义的关怀和追求,也能最大限度地抑制官僚习气和特权意识的生长。
我们正在努力建设现代政治文明,而上下级之间的“绝对服从”关系,则和现代政治文明的价值取向背道而驰。在一个国家里,如果国家公职人员普遍没有养成对宪法、法律负责的精神,如果普遍没有养成对良知负责的勇气,而只对眼前的权力或权威抱“绝对服从”的态度,那么,建设现代政治文明的健康环境,就根本不存在。从这个角度说,公务员法草案摒弃了公务员不得“对抗上级决定和命令”的条文,本质上摒弃了下级无条件“绝对服从”上级的传统行政理念,其意义是很大的。
( 责任编辑:柳剑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