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有望交付表决的公务员法草案改变了原草案中关于公务员不得“对抗上级决定和命令”的绝对性规定,赋予公务员对上级错误命令说“不”的权利。为此,草案拟增加一条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该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不得免责。”
在公务员法草案首次提交审议时,人们对公务员绝对服从上级命令的规定反响强烈,认为不利于树立法律权威而有助于强化人身依附关系。这次提请审议的草案赋予公务员向上级命令说“不”的权利,是立法机关积极回应并采纳公众意见的具体表现,是民意的又一次胜利,同时也使公务员法的内容更加科学合理,符合法治精神,是我国公务员制度的一大进步。
但笔者也认为,公务员对上级错误决定或者命令说“不”的权利,要在行政活动中得到切实实现,仅有公务员法的只言片语规定还远远不够,必须要有具体的制度来加以保障,否则将是一纸空文。
首先,从公务员法草案的规定来看,公务员不得“对抗上级决定和命令”仍是行政活动中的原则,一般情况下,公务员无权向上级决定和命令说“不”。这是公务员应当遵守的纪律,也是行政系统的领导体制(首长负责制)和行政活动的效率要求所必需的。行政官僚系统历来就有“官大一级压死人”的说法,它突出地反映出行政活动中下级服从上级的规律性。在这样的传统背景下,要求公务员对上级决定或者命令说“不”,如果没有相应的制度加以保障,公务员是没有胆量的。
其次,公务员对上级决定或者命令说“不”的权利是有条件的,不是随时随地,更不是任何时候都可以行使的权利。从草案规定看,说“不”的情况有两种,一种情况是间接说“不”,其条件是:一是认为上级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这里只需要公务员“认为”即可,是否有错误在所不问;二是向上级提出改变或撤销的意见。也就是说,这里的说“不”并不是直接拒绝执行,而只是向上级提出“不”的意见。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上级不改变或要求立即执行命令,公务员必须执行,他(她)无权拒绝执行。只不过,执行错误命令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第二种情况,可以认为公务员直接说“不”的权利,即当上级决定或者命令存在“明显违法”的情况,即使上级不改变并要求立即执行,公务员也可以拒绝执行,否则则应承担因执行违法命令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这样一来,就带来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即决定或者命令是否违法由谁说了算,通过什么程序认定,这将不仅关系到公务员的责任问题,而且还关系到公务员在机关的命运,也是决定公务员是否有勇气说“不”的大问题。如果没有一个公正独立的机关或机构在上级领导和公务员之间充当“裁判官”,如果没有一个机构在公务员因对上级命令说“不”遭遇不公正待遇地及时地给予合理救济,那么,在官场潜规则极端盛行的今天,赋予公务员说“不”的权利无异于送上一块画饼。此外还会由于这不能充饥的画饼而使不得已执行明显违法决定命令的公务员“不得免责”。
总之,公务员服从上级命令是原则,而对上级命令说“不”则是例外。要想让公务员在服从的大背景下,树立对错误命令说“不”的信心和勇气,必须有一套完备的制度对公务员说“不”权利加以保障,否则这种权利对公务员来说可能是一种奢望,没胆量享用。
( 责任编辑:柳剑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