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4年10月广州召开的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会年会上,某高级法院的一位法官向与会代表透露了一个令人震惊的消息:某中级法院在审理一起故意杀人案后,由于证据不足,法院依据刑事诉讼法162条第三项关于疑罪从无的规定,做出了无罪判决。但是,判决宣告后被害人家属极为愤怒,认为法院不为民伸冤,徇私枉法,愤怒之余,竟丧失理智地抓获了被告人的儿子并当场砍下其头颅,扬言“法院不给我报仇我就自己报仇”。(《检察实践》2005年第1期)
这也许是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疑罪从无”顶住“民愤”所引发的一起最为严重的案件,它比较典型地反映了推行“疑罪从无”原则在中国现实条件下所面临的极为强大的压力。这种压力给司法实践造成什么后果呢?广州市检察院赵晓明等三名检察官有这样的结论:“……调查了数十名高、中级法院的刑庭审判员和检察机关的刑事检控官员,从中得知检察院和法院在无罪推定上所遭受的巨大压力均带有普遍性,在司法实践中己经形成了一种疑罪不敢从无的客观现实。”
无情的客观现实表明,“民愤”有时是“疑罪从无”的死敌。我们也许都不陌生这样的“镜头”:当法院做出(或拟做出)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或检察机关做出(或拟做出)不起诉决定或公安机关做出(或拟做出)撤案时,来自被害方的家属、亲友,或围攻公、检、法的办公场所及办案人员,或者上访、寻求媒体介入,或阻塞交通、上街游行,甚至自行“报仇”(如上面举的例子)……面对这的“民愤”,司法机关推行“疑罪从无”就如履薄冰、如临深渊,就有可能导致“疑罪从有”、“疑罪从轻”、“轻罪重判”,就有可能出现冤案。
在佘祥林“杀妻”冤案中,我们便看到了“民愤”成为了“疑罪从无”的死敌。从披露的情况来看,除了刑讯逼供之外,张在玉的娘家亲属无端怀疑佘祥林杀妻,并以各种方式对司法机关施加压力,客观上成为铸成这起冤案的重要助力。在张在玉失踪3天后,其三哥张在生就到派出所报案,并提出佘祥林可能因其妻患上精神病而杀妻的怀疑。在公安机关发现了一具无名女尸后,张家亲属认为很可能就是张在玉,张佘两家遂反目成仇。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现此案的疑点要求重审时,张家亲属多次上访,并组织220名群众签名上书,声称“民愤”极大,要求对“杀人犯”佘祥林从速处决。不难看出,张家的“民愤”,在法律的天平倒向“疑罪从有”、“疑罪从轻”上所起的负作用。
“民愤”是一种大众情绪化的“民意”,不但具有盲目的、非理性的成分,而且“民愤”本身可能是虚假的(雇上成百上千人每人10块钱加一顿饭,去司法部门门口坐上一天,这样的事情决非传说)。所以,尽管对犯罪的反应和法律行动要反映“民愤”,但是反映“民愤”不等于迁就、屈服“民愤”,现代法律思维首先是服从规则而不是首先听从“民愤”,“司法独立的核心是裁判者在进行司法裁判的过程中,只能服从法律的要求及良心的命令,而不受任何来自法院内部或者外部的影响、干预或控制”。推行“疑罪从无”就要顶住“民愤”的压力,这是法治的必然要求。
当然,我们要加强无罪推定原则的宣传力度,将“疑罪从无”的种子撒播在民众心中,使“民愤”成为“疑罪从无”的理性声音。
( 责任编辑:柳剑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