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通州劫持人质案在京城轰动一时,被告李某一审被判有期徒刑15年。惩治罪恶本是大快人心的好事,然而笔者看到一些媒体的报道中使用了被告“拒不认罪被判刑”,“拒不认罪被重判”这样的语言。殊不知,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有辩护的权利,而且任何人不得被要求自证其罪,这是基本
的刑法原则。假如个别法院确实对一些拒不认罪的犯罪嫌疑人进行了重判,我们也必须认识到这是有违刑法原则的。媒体在报道这样的案例时,使用这样具有歧视犯罪嫌疑人的语言,对受众的误导显而易见。
由此引申开去,不难发现本应讲究“立言得体”的新闻报道却屡屡走进使用“歧视性语言”的怪圈。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对农民工等社会阶层使用“歧视性语言”。例如,某市报头版登载的一条题为《农民致富跳龙门 高升成了城里人》的消息,新闻素材不错,可是其用词“高升”却似乎有弦外之音,农民办了城镇户口成为城里人就是“高升”?此外,一些媒体在报道民工、打工者这些处于城市较低社会阶层的人时,将民工描写为邋遢委琐、令人望而生厌的形象,严重损害了民工作为普通劳动者的感情和人格。
二是对女性报道对象使用“歧视性语言”,主要表现为刻意强调女性的外在特征。一篇以17267的点击数高居网络新闻TOP100排行榜前列的新闻《藤原纪香“奶”谁能比》,而其新闻事实却是日本某文胸公司对演艺界胸部线条最美的女明星做了一份调查,女星藤原纪香名列第一。该篇新闻用语粗俗,体现了对女性的极度不尊重。
三是对不同地域的歧视。在我国的一些大中型城市,“外地人”是一种带有歧视性的词语,这样的词语也多次出现在有特殊语境的新闻报道中。北京某报在对小偷在公车上作案的目击新闻中,这样提醒读者:“要提防外地人模样的人”,似乎外地人与小偷必有一定联系。即使少数外地人的确扰乱城市治安,但大多数外地人仍是良民。他们远离乡土,其中痛苦、无奈与艰辛,没有亲身经历的人是很难体会的。另一种情况是对报道中曾经存在的崇洋媚外现象矫枉过正,前不久一家报纸在报道美国华盛顿邮报的女发行人、84岁的老人凯瑟琳·格雷厄姆女士去世消息时,标题竟然是 “美国媒体‘大姐大’一跤摔死”。其语言体现出的幸灾乐祸心理不言自明。但是,我们的媒体是任由这种不负责任的语言自由发展,还是应该反省一下在今天这个全球化的开放时代,我们的新闻文化是否健康呢?
追究新闻报道“歧视性语言”产生的主要原因,不外乎三个:
首先,媒体定位不当,给弱势群体的话语权太少。传媒本应是倡导平等和民主的先驱,但是现实生活中,很多媒体都把自己看成是“第四权力”,是社会精英的代表。大多数新闻媒体都以城市人口作为主要接受对象,在新闻制作中,常常向特权阶层及高收入、高学历阶层灌输着优越感甚至精英意识,在对弱势群体的报道中,往往居高临下,缺乏真正的平民意识和亲民风格。这样的媒体定位忽略了弱势群体对媒体话语权的强烈需求,造成了媒体资源分配的不公平,从而使“歧视性语言”有了滋生的土壤。
其次,缺乏道德水准和正确的语言使用标准。语言是文化的一部分,而道德是文化的灵魂。歧视性语言的使用体现了文化传播者的道德低下和人文精神的缺乏。有一部分采编人员一味强调新闻的可读性、趣味性和煽情性,在新闻语言的使用上为了增加噱头而走上极端。例如,有些报道在新闻标题中过分追求“眼球效应”,甚至在报道对象的称呼上玩起了花样。某市一位环卫局清管站的负责人,被授予“全国五一劳动奖章”。新闻单位在对其进行宣传时,题目竟然是“粪头的情怀——记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某某”。使用尊重人的称呼,是对人格尊重的起码要求,而“粪头”这样的污蔑性词语,只会让读者增添反感而已。
第三,法律意识淡薄。现在在媒体上出现的“介入式报道”,有相当一部分体现出主观倾向性严重,情绪化强烈的特点,歧视性语言也频繁出现。新闻监督的本质在于客观和公正地报道事件真相和揭露有关问题,通过曝光的形式来满足和维护公众的知情权和表达自由权,而不是去干预司法行为,进行所谓的“维护司法公正”。 在前几年被国内众多媒体热炒的湖南蒋艳萍特大经济犯罪一案中,在案件的审理期间,一些媒体的报道硬称蒋为“犯罪人员”、“三湘头号巨贪”,有的甚至还以“枪毙还少了”为标题,这些行为均违背了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无罪推定”原则,是违法行为。(作者:陈健/武汉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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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柳剑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