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案追责本身,才是最昂贵的“国家赔偿”,但也是必须要支付、逃不脱的国家责任,更是最重要的那部分迟到的司法正义。
冤案追责才是最昂贵的“国家赔偿”
文丨尉迟不攻(搜狐特约评论员)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发布《中国法院的司法改革》白皮书。白皮书显示,2013年至今,最高法共监督指导各级法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重大刑事冤假错案23起。2014年以来,各级人民法院受理国家赔偿案件10881件,赔偿金额为11338.9万元。
数据是个很奇怪的东西,它可以拥有各种不同的解读维度,正向理解的纠正案件以及随后必然要面对的国家赔偿,绝对数总量可以看出成绩,而可能平均数比较,却可以得出“多乎哉,不多也”的判断。总体的印象中,最近两年的平反和纠正冤假错案,不仅个案进度风生水起、紧锣密鼓,而且典型、热点、疑难的案子,也正视并最终纠正了不少,可以举出的例子里,就包括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浙江张氏叔侄案、福建念斌案等等。
为什么强调“正视并最终纠正”,是因为相对这些陈年旧案而言,动辄几十年前后,案情、证据其实都并没有多大的变化,彼时罪大恶极、甚至人头落地的确凿,此刻可能就疑罪从无甚至死者归来了。造化弄人,制度总体并无大的修正,变化的,其实是司法的态度和裁量的准则。只有对冤案从实体到程序的正视,才有纠正的可能性。
两年,国家各级法院受理国家赔偿案件10881件,赔偿金额为11338.9万元,平均下来一起赔偿案件也就万把块钱,这其中还有特别重大冤案赔偿相对高额赔偿的“摊平”。赔偿案件与整体受案总数对比来看,事实上并不能算多,另一个可资参照的数据则是,过去一年,全国无罪判决案件的数量占比,其实同样不到千分之一,这是最近十年维持大体不变的比例。也就是说,一千个案子,都不到一件被最终做出无罪判决,在以年为考核单位的时间刻度中,大部分的法院在一年里可能都没有一件无罪判决。从侦查机关抓人开始,到最终法院做出判决,千分之九百九十九,都毫无疑问地有罪宣判。当然,这可能有我国刑事侦查阶段证明标准相对较高的原因,但不管侦查机关做什么饭,法官都吃得下,也是不争的事实。
无罪判决少,相应的,国家赔偿自然也就少,这还不包括很多案件本身并未进入司法审理,就先行终结了程序,而这部分案件的国家赔偿,同样面临无法(更多是不敢)提起国家赔偿的窘境。还有赔偿案件审结了,但却不是“决定赔偿”的结果,据地方两会数据,2015年广东高院审结国家赔偿案478件,决定赔偿的其实只有102件。2016年1月,两高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将七种“疑罪从挂”情形认定为刑事赔偿中的“终止追究刑事责任”。案子结了,没到法院,但当事人拿到的却是一个模糊不清的结论,挂了起来,直接导致当事人无法寻求国家赔偿。实践操作中,不乏因为坚持申请国家赔偿而“倒逼”有关部门重新做出“罪轻不起诉”结论、以逃避赔偿的例子,程序倒流让法律形同儿戏。
为什么赔偿案件相对正海量增长的司法案件而言不算多,其中可能的原因或是,赔偿意味着承认错误得存在,而直面司法错误就得追究错案责任。如果说,因为司法进步的需要,不少陈年旧案得以艰难纠正,但到了真要问责的时候,各方掣肘便难免再次出现,不重大到“通天”,冤案就很难被纠正,即便案子通了天,赔偿有了,但追责却依然杳无音讯。无辜公民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这其中是否有刑讯,又都是谁干的,成了悬案。
司法不是上帝,司法也可能出错,直面错误并为错误承担责任、给付赔偿,是起码的司法自信,也是司法寻回尊严的明智做法。赔偿少、认错难,是因为追责乏力,相对于追责来说,国家赔偿和错案纠正已经算突飞猛进地进展。甚至可以说,冤案追责本身,才是最昂贵的“国家赔偿”,但也是必须要支付、逃不脱的国家责任,更是最重要的那部分迟到的司法正义。
专题策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