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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在何种意义上是正义的
作者:何怀宏   来源:新京报   Star.news.sohu.com 2005年11月27日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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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再飞扬跋扈的罪犯,一旦被国家机器逮住、投监、判罪,他也马上变成了一个可怜虫、一个一抬腿就可踩死的蝼蚁。可是,难道正义真的要求一定要把这样一个人像蝼蚁一样踩死吗?

  我在11月20日的《死刑对犯罪的威慑有多大》中谈到,死刑的威慑作用很让人怀疑,尤其与社会的文明进展不合。但是,还有一个支持死刑的强有力理由,那就是认为不论其效果如何,死刑本身是对犯罪的一种报复或报应,它对受害者亲友的痛苦也会是一个慰藉,对众人的愤怒也可以做一种平息。也就是说,一种出自道义论的支持死刑的观点会认为:死刑本身就是正义的,不管有无效果,它自身的性质即是一种报应或矫正正义的体现,所以必须坚持。

  正义可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分配正义,一是报应或矫正正义。前者分配利益,这是世人惟恐得之不足的东西;后者也可说是广义的“分配”,只是它分配的是刑罚,这却是世人惟恐避之不及的东西。而所谓“正义”的要义就是要尽量平等公正地对待人们:按功予酬,论罪行罚。

  “杀人者死”、“杀人偿命”千百年来一直被视为“天经地义”。更早,在人类比较原始蛮荒的时期,“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对等报应甚至曾在其真实字面上的意义上实行:谁不当地伤害了别人身体的某一部位,就给予他相应部位且同等程度的惩罚。

  但随着文明的进展,尤其是近代以来,各种肉刑实际上都慢慢被时间长短不同的监禁所替代。正义的执法者不应当、也无必要使自己降低到犯罪者的水平,使用和犯罪者同样的折磨肉体的方式来惩罚犯罪,因为它是正义的一方,同时也是力量远为强大的一方,可以用其他的方式来进行惩罚。然而,反讽的是,人们在废除其他肉刑的同时,却常常还是保留最后一种、也是最严重、最残酷的一种肉刑,那就是死刑。

  即便按照对等报应的原则,对贪污盗窃等非暴力犯罪,真正对应的刑罚除监禁外,可能还是应当尽量追回和剥夺他侵吞的财产而不是简单地消灭其肉身。而就像利益的分配实际上不可能完全平等一样,对等的报应正义实际上还要受到更多的限制,它只能以有限的罪名和惩罚来对付在形式和程度上有无限变化之可能的犯罪。比如对一个杀死多人或以极残酷的手段杀人的罪犯,法律无法对等,依法最多只能杀死他一个,且不能用和他一样惨无人道的方式来处死他。这正是因为代表国家或社会的司法与罪犯两方,是处在正邪互异且力量不等的地位之上,司法是要为受害者代行正义,但正义的一方是不宜和罪犯一样行事的,所以,司法是要严格遵守一套力求公正和公开的程序才能给人定罪,它执法的过程肯定不应堕落到和罪犯一样的水平,而最后判决的结果也同样应当如此。

  从另一方面看,一个人一旦犯罪,比如说杀死了一个人,其实就等于和整个社会疏离和敌对,即便他还没有被抓住,他也处在被社会追逐,甚至对亲人也不能吐露的恐惧和绝望之中;而一旦被抓住定为死罪,则将处在对一个预先宣告的死亡的恐惧之中。在某种意义上,这种等死比死还可怕。所以,“以死对死”实际也不会完全对应。一个再飞扬跋扈的罪犯,一旦被国家机器逮住、投监、判罪,在这样一种强大的体制力量面前,他也马上变成了一个可怜虫、一个一抬腿就可踩死的蝼蚁。而正是由于国家力量强大且试图代表正义,就自然产生这样一个问题:难道正义真的要求一定要把这样一个人像蝼蚁一样踩死吗?

  处死一个杀人犯的最有力理由看来是“杀人偿命”或“一命抵一命”,但再杀死一个杀人犯,其实又何能补偿或抵偿被他杀死的受害者的生命?我们为之哀悼和痛心的受害者已经死了。如果处死一个罪犯真的能使受害者起死回生,且只有此法,我想,也许所有人会赞成将其处以死刑。让一个犯罪者死而能够使受害者生,这才是真正的“一命抵一命”,因为这里的“命”应是“生命”而不是“死命”。但这显然已是不可能的了。死已无法与生交换,那么,我们是否一定要这死的“一命抵一命”?这样的“一命抵一命”又是否真的能够慰藉受害者亲友的心?一种罪究竟要用什么样的刑罚才能在某种程度上慰藉受害者的家人,其实会因社会精神文化背景和人们观念的差别而相当不同,已经不止一次有过我们将杀害一个外国人的凶手处以死刑,而受害者的家人却并不赞成的例子。

  还有众人的愤怒,其中有正义的愤怒,但也不全是义愤。有的追溯死刑文化史的学者如赖德尔认为,许多极力呼唤死刑的人的情绪实际与正义无关,它深深扎根于非理性的领域,来自要求发泄被压抑的冲动的深层心理。从历史上来说,死刑的两个前身是以血还血的复仇和活人祭祀,这两者都与追求正义无关。前者主要是想消除自己的罪责感,后者则是为了打开发散个人与社会不安和不快的安全阀。故而,每一次可能的死刑都会吸引一批情绪激烈的人们,在他们的愤怒中实际还掺杂着一些其他的感情:对极刑的观赏欲乃至嗜血。但今天,我们的确可以考虑不用这样的方式来满足或释放此类情感。

  人类的正义也并不总是完善的。所以,佛家还讲因果报应,基督教则有“申冤在我,我必报应”。老子说,“夫代大匠斫者,希有不伤其手矣”,他也许相信冥冥之中或还有一种自然公正,所以人不必使用极刑来追求全面和绝对的人为正义。而且,严格说来,我们所有人都以某种方式联系在一起,故而每一个人的死去,我们实际都有一种连带责任和连带痛苦。在某种意义上,刀实际是向所有人落下,丧钟是为所有人而鸣。

  在正义之上还有一种怜悯的爱。我们还有必要区分罪行与罪人,对罪行应给予决不通融的谴责,对罪人却应有一种孔子所说的“如得其情,则哀矜而勿喜”。我们还要考虑刑事犯罪的死刑最多是落到哪些人头上,其实大多可能还是落到那些本来就是边缘人、穷人、畸零人的头上。即便撇开权钱干预司法的因素不谈,亦即在量刑适度的刑事案件中,死刑也多是落在那些本来就弱势的人身上。死刑有可能使强势者更强势,弱势者更弱势,它至少离强势者较远,而这是否正是一些掌握话语权力或实际权力者不太在意和关心死刑的一个原因?

  总之,死刑曾经在历史上被人们用作、或试图用作实现正义的手段,但随着文明的进展,今天我的确看不到死刑本身在何种意义上是正义的,或者它只在某种象征的意义上是正义的,象征着一种最后手段,即在某种极端情势下或许可以使用的一种权宜手段———比如,在有非常现实和紧迫的危险使不处死一个被监禁者将对社会造成很大伤害和流血时,但它却不宜长久和频繁地用于一个走向文明的社会。

  作者:北京大学哲学系教授

  相关阅读:死刑对犯罪的威慑有多大?  死刑究竟意味着什么

(责任编辑:悲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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