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许退学、不许打工、不许谈恋爱、不得违反校规、不得有同学生身份不相称的行为,非经资助人同意不得工作,本科毕业,得授学士学位……
这是广西贫困女孩周奕与捐助者陈金所签订的助学合同中的部分内容。这起原本在说不尽、道不完的“感恩、祥和”的浓浓暖意中进行的捐资助学,最终场面非常尴尬,捐助人和受助人竟闹上了法庭。目前,此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事件的缘由很简单,两年前,15岁的广西山区女孩周奕(化名)因家庭贫困面临辍学,幸运的她在网络上认识了广东人陈金(化名)。获悉周奕的遭遇后,陈金决定资助她上学,直到大学毕业。为了慎重起见,双方签订了一份协议,大意为“捐助人确保上学费用”,受助人“努力学习,考上大学”,并附有违约责任。结果不到一年时间,周奕因种种原因中途退学,觉得有点被“愚弄”的陈金一纸诉状将周奕告上法庭。
助学助到要将当事人告法庭,这种“尴尬”想必谁都不愿看到。此事件一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孰对孰错暂且不论,记者在对这起“助学官司”调查中发现,从社会学层面上讲,有三大问题值得人们商榷。
问题:1 助学该不该被完全“量化”?
9月10日,记者从这起“助学官司”的原告陈金的代理律师周海船处拿到了这份资助合同。上面注明,合同目的系帮助受助人读书。在资助人权利方面:监视受助人之学业成绩与学杂费单据及奖惩记录等。
在受助人义务一栏,这样写道:1.每学期结束后21日内,须提交真实之学业证明文件,如成绩单\学生手册等;2.受奖惩须于3日内通报;3.有关重大之事须征询资助人,如转学、升学、文理分科、高考、休学等;4.不许退学、不许打工、不许谈恋爱、不得违反校规、不得有同学生身份不相称的行为,非经资助人同意不得工作(含兼职);5.本科毕业,并得授学士学位。
违约责任为“受助人不履行1、2、3项义务,须返还受助财物;受助人不履行4、5项义务,须双倍返还受助财物。”
周奕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当初看到合同内容‘心里起疙瘩’,但是没有想太多,只是害怕不签,他会生气,我就没有办法上学了,所以没有多想就于2004年2月签订了这份合同。”此后一年多时间,陈金先后寄来1.2万元,作为周奕的学费、生活费。
合同上的那些被“量化”的条件,在日后的学习过程中,让周奕觉得就像一个无法逾越的大山,感觉“拿别人的钱读书压力太大”。周奕说,陈金过问她学习细到什么时候坐什么车回家,和谁在一起等都要汇报,甚至连车票都要传真过去。陈金还多次“警告”,她“要听话”,否则“会有人盯你”。
周奕说,由于基础差,她的学习成绩在班上只算中等,每次考试或测验之后,她都很害怕公布成绩,因为随后陈金便会追问她“是不是又没有好好学习”。后来,她想转学到学习环境、质量稍好一点的学校,陈金没有同意。她想量力而行,降低标准读中专卫校的想法,也被陈金拒绝了。父亲早年去世,她和母亲与伯伯周荣生相依为命,而此时周荣生又患脑中风,无助的母亲四处借钱。学习、生活的细节要汇报,学习成绩不如意,家庭生活日渐艰辛,雪上加霜,压得她喘不过气,最终选择退学,外出打工,分担家里负担。
周奕说,退学后,她不敢将实情告诉陈金,怕他失望,还以原学校学生的名义给他写信。今年5月,陈金打电话到学校询问周奕的学习情况,才得知她已退学。陈金感觉自己受骗,将周奕及其家人告上法庭,要求双倍返还资助金共2.4万元。
此事件被公开后,人们议论纷纷。拨开这团迷雾,我们会发现“助学能否被量化”这一问题摆在我们面前。陈金代理律师周海船说,原告不远万里献爱心,本意就是希望被资助人好好学习,如果没有一个具体的协议规定,没有量化标准就难以对其形成约束,付出了爱心而没能受到效果,会挫伤资助人的热情。何况合同约束条件都在情理之中。
广西师范学院大三学生梁翠云说,资助人的爱心太“过火”,助学本是一种高尚行为,重在过程,如果被过分量化,就变了味,好心会变成坏事。将心比心,被资助人还未成年,家庭负担本来就重,如果又要承担资助人提出的“任务”,压力可想而知,而最终导致的后果是过犹不及。周奕的退学就是明证。
(责任编辑:悲风) 搜狗(www.sogou.com)搜索:"陈金",共找到 1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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