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2日《东方早报》报道:曾引起强烈反响的“南通儿童福利院切除两名智障少女子宫案”近日再次开庭,此次最大的变化在于一份由南京鼓楼医院专家组出具的鉴定报告,认为“切除两名智障少女子宫符合医疗常规,并确认切除两名智障少女子宫是个医疗过程”。
让人诧异的是:这次的医疗鉴定和上次“结论为重伤”的司法鉴定完全相悖了。康德说:“有两种事物,我们愈是沉思,愈感到它们的崇高与神圣,这就是头顶上的星空和心中的道德律令。”很遗憾,在这一起伦理失范和道德失守的非人道事实里,法律这一道最后的防线正在失守。一件清晰明确的事实,在法律的游戏里却变得文字诡异、说法多端。以公益的幌子,有些人正在用“惯例”阉割法律的尊严。
传统的民法学理论将包括子宫在内的人体器官权规定为公民身体权的一种,是与生命权、健康权并列的一项重要的人权。福利院是公益机构没错,但它毕竟不能越俎代庖到主观取舍公民人权的地步。尽管自然人的身体表现为一种物质存在,但它也表现为一种重要的精神形态。也因此民法通则中监护人只有对被监护人的财产进行处分的权利,但对人身权利,从没有随便割一个胳臂或卸一个腿的权利。况且,目前医学上对智障致病的成因尚不清楚,也无法确认其具备遗传性,因此我国法律对于智障人士的婚姻没有限制,智障女性结婚生子也比较多。福利院有什么资格在侵犯智障少女人格权利的基础上也剥夺了她们的结婚生育权呢?
争论来争论去,最后还是个适用法律的问题:譬如根据我国《器官法》和《刑法》的有关规定:对于未经本人同意擅自取出其健康器官的,当事人将被处以3~10年有期徒刑,而一次取出两个人的健康器官,将处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那么,智障少女呢?她们属于不属于“本人”?她们还有没有“同意与否”的权利?即使没有“同意与否”的能力就可以顺带着也省去了她们“同意与否”的权利了吗?如果那样的话,我们到底还有没有把她们看做是我们的“同类”、她们还有没有作为一个人的起码的尊严与权利?
谁都无法抹杀此案的两个特点:一是智障少女不具备独立的民事能力;二是医院切除的是正常健康的器官。我在想,如果切除子宫的个案真的定性为“惯例”,那么,精神病人(会伤害他人的人)的手岂非也只有被卸除才能安然?毋庸置疑,生命健康权是个人权利中最宝贵、最值得保护的,所以一位永久性女植物人特丽·夏沃案,才会从2001年开始就困扰美国行政界和司法界多年。 (责任编辑:悲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