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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刻准备主张权利乃业主维权之本
作者:社论   来源:新京报   Star.news.sohu.com 2005年12月02日0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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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强制执行小区业主拖欠物业费,引起了媒体和公众的广泛关注。按说,连人身拘留等强制执行中最严厉的措施都用上了,收效应该“显著”才是。但从本报记者近日的回访来看,事实并非如此。有问卷调查显示:超过七成的业主认为强制执行不会促使他们交纳物业费,还有逾六成的业主称与物业关系恶化。

  当然,法院的强制执行针对的是个案,是涉及判决的那部分债权的履行。至于新的拖欠,或日益恶化的业主与物业的关系并因此可能酿成更大规模的纠纷,则不在强制执行的视野之内。

  然而我们也应看到,业主维权毕竟是一个复杂的公共问题,既关诸立法、司法和执法的方方面面,又涉及政府、法院、物业企业和业主相互之间的诸多关系。单纯靠强制手段,于个案的执行上固然会行之有效,却也容易引发整个物管纠纷的更趋频繁,进而更难执行。一位被强制执行的业主就公开对记者称,已做好准备“等着再来一次”。

  应当指出,部分业主消极诉讼、消极取证、消极维权等行为,却也远非理性之策。

  司法的功能在于定纷止争,判决是前提,对判决的执行才是当事人所追求的结果,也是司法平定纷争进而维护社会稳定的必备要件。已生效的判决必须得到执行,是司法的应有之义,也是法律的权威和公信所在。且不论物业公司与业主的纠纷在实体上孰是孰非,物业公司不再采取停水停电等非理性手段威逼业主缴纳欠交的物业费,而是将纠纷提交给法院裁断,这一寻求解决纠纷的途径与手段首先就应肯定。

  我们也必须承认,业主与物业公司在诉诸法律的对决中,存在着强弱有别的天然不对等。冷冰冰的法律条文可能并不会主动去平衡诉讼的双方当事人,有时,欠缺公正的立法还会令司法剧场上的弱者更弱。也正因为这种种因素的存在,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一些业主才会采取一些极端或过激的行为,在对私权的维护中也一不小心就触犯到了公共利益和法律权威。

  而更多的业主,则是缺少诉诸司法的信心与决心,或缺乏维护自身权益应有的取证意识和诉讼技能。业主的维权成本过高,业委会欠缺明确的法律身份,被普遍认为是导致业主维权难的主要原因。这固然需要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在制度完善上作出持续努力,也有赖业主通过一宗宗鲜活的案例去推动立法的日益科学和公平。

  耶林在《为权利而斗争》中曾指出,“世界上的一切法都是经过斗争得来的”,公民一切权利的前提,就在于时刻准备着去主张权利。而主张权利的途径和方式就是依靠法律、诉诸司法。正如有法官提醒的那样,业主在碰到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时,应该积极搜集证据,如报修后物业不管、小区卫生状况差、公共部位保管不善等,并寻找证人证言为以后的诉讼积攒证据。被动地抗拒执行无异于放弃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证据扎实,事实清楚,理由充分,被裁判履行职责的就应该是物业公司。若物业抗拒生效裁判的执行,法院下一次强制执行的对象也将随之易主。

  把政治权利看得很高,因为自己都有政治权利;为使自己的政治权利不受侵犯,也不攻击别人的这项权利。这是托克维尔对民主的深刻体悟。道理是共通的,如果业主要使自己的合法权利免受侵害,业主就不应攻击物业在寻求司法救济上的同项权利———司法保障,正是业主与物业所平等享有的宪法权利。若今天输了官司的业主抗拒判决的执行,明天,我们又怎能期待输了官司的物业不同样抗拒判决的执行?

(责任编辑:悲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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