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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身体的囚服易,去心头的囚服难

这一轮司法改革,宣示“以庭审为中心”,改变以往“以侦查为中心”的制度逻辑,禁止囚服出庭只是其中虽微小、但却自有其意义在的小插曲。回归司法属性,让法官真正掌握对案件的中立、专业判断权,最核心的攻坚还在于对警察权力、侦查权力的最严格限制。

文/萧锐(知名评论人)

  2月26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内容涵盖7个方面65项司法改革举措,涉及法院组织体系、司法管辖制度、法官履职保障、审判权力运行、法院人事管理等各个层面。但在第一时间,多个门户网站推出的关键词新闻却不约而同落在“庭审去囚服”这一个点上:禁止让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穿着识别服、马甲、囚服等具有监管机构标识的服装出庭受审。

  庭审去囚服,可能不是最重要、改革难度也不算最大的一个点,但却足够醒目,而且复发的难度也委实不小,简简单单一个出庭受审人员穿着问题,基本可以看到司法改革落到实处、行至深处的艰难。早在2006年,厦门中院就曾出台相关措施,但在近几年来又戛然而止;2013年底,河南高院在全省范围内推开“不穿囚服”改革;2014年底,深圳中院也推出类似改革。

  话说回来,事实上,庭审去囚服在高官受审的戏码中,已经贯彻得相当到位。就像死刑执行从枪决改注射,一切人性化的刑事程序都得让前任高官先试用起来,此种中国格局下的法治视角,委实独特。此次最高法以“五年计划”的方式与高度来力推庭审去囚服,或算一次非常正式的官方表态,想来再无执行不下去的障碍了。

  这么来来回回折腾,所着力的要点其实非常小,但过去一些年,不仅尝试改革的地方法院难以坚持,同时也更难有大范围的推开,原因非常耐人寻味。2013年河南高院院长张立勇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的一段表态,尤其值得注意:张立勇说,被告人出庭受审时继续穿着“号服”,是没有法律和政策依据的。换句话说,河南当时推行庭审去囚服,并不是对现行法律法规的突破,而只是严格执行。

  1992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依法文明管理看守所在押人犯的通知》,对戒具、囚服的使用目的本身就有非常明确的表述,“为了便于区别和管理”。便于看守所管理,才是囚服等措施的最主要目的,不仅如此,还明确禁止在服装上印制‘囚’、‘犯人’等字样,也不允许印有侮辱性的图案。便于羁押场所管理而产生的囚服,被延伸使用到法庭,本身没有法律依据。所以说,不论是此前尝试区域性废止囚服出庭的地方法院,还是此次最高法大张旗鼓地推开,本身都不是对现有法律的突破,而是对长期违法陋习的宣示戒除。

  事实上,庭审着囚服,且一度风行全国成为一种惯例,从一开始可能就不是执法机关的懒惰,而是暗含着立威、羞辱、有罪暗示的制度逻辑。尽管无罪推定被写入刑法、刑诉法的时日已经不短,但公民一旦经由侦查机关采取人身强制措施,其“犯罪属性”的潜在标签事实上一直存在。当年从“犯人”到“犯罪嫌疑人”的称谓变化,本身并没有从根子里、观念上让侦查机关对公民的合法权益建立起完全而彻底的尊重。

  公民失去人身自由,经由警察权力的加持而囚服加身,此后的公诉机关、审判机关,长时间以来对侦查机关的案件定性本质上并无强大的制衡力,更何况推翻。这也是近来频频爆出荒唐到令人咋舌的冤假错案,之所以沉冤数十载、制度毫无纠错能力的原因所在。侦查机关权力经由政法委护航,“公安机关做饭、检察机关端饭、审判机关吃饭”成为最典型的司法现状,“没得选”成为后续法律部门的尴尬处境,一定程度上的侦查机关说了算,庭审都形同虚设了,反对囚服出庭成为一种毫无实质意义的反抗。

  这一轮司法改革,宣示“以庭审为中心”,改变以往“以侦查为中心”的制度逻辑,禁止囚服出庭只是其中虽微小、但却自有其意义在的小插曲。回归司法属性,让法官真正掌握对案件的中立、专业判断权,最核心的攻坚还在于对警察权力、侦查权力的最严格限制。

  站在法庭之上,公民身体上的囚服容易去掉,但套在公民心头的囚服去除,却没那么容易。法庭尊重每一个诉讼参与主体的程序和实体权利,不仅要真正充分保障律师的辩护权利,让被告的头抬起来,而且要让侦控机关的角色回到本身的平等法律主体地位,没有诉讼特权,司法公平对待。对不合法、不符合程序甚至完全罔顾法律事实的行为、事实与现象,法官有底气说不,没那么简单,还有很大一段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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