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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格案纠错绝不能止于无罪宣告

一起冤杀案的出现,一定是公检法三家的司法人员都存在共同渎职才能形成,因而都必须严格问责。因为警方将这样一起几乎是编造的冤案送到检察官手中,检察官却未去发现疑点而提起了公诉;法官也未去发现疑点,居然还作出了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和核准死刑的裁定。

  内蒙古自治区高院今天对呼格吉勒图故意杀人、流氓罪一案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内蒙古高院1996年作出的关于呼格吉勒图案的二审刑事裁定和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年对呼格吉勒图案作出的一审刑事判决,宣告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无罪。

  应该说,呼格案宣告无罪并没有什么悬念,因为所谓“真凶”赵志红在10年前即已现身,赵志红对“4•09”案的供述与案情惊人的吻合,且赵志红有10来起系列强奸杀人案因缺乏该起指控被指严重漏罪,致使赵案2006年一审开庭后休庭至今,8年没有下文。两起案件的证据放在一起,司法机关内部应该早已确信谁是真凶了,赵案只是人为地被“悬案”起来。

  呼格案纠错了!但该案绝不能止于纠错,严格的追责程序理应紧随其后。应该追究哪些人的渎职责任呢?

  不妨看看当时的这段报道:市公安局局长王智在10日亲自来到分局,听取案件进展情况,当分析案情后,王智局长特别指示三点……;马志明副局长和(包括呼格吉勒图在内的2名)报案人简单地交谈了几句之后,他的心扉像打开了一扇窗户,心情豁然开朗了。……冯副局长、刘旭队长等分局领导,会意地将目光一齐扫向还在自鸣得意的两个男报案人,心里说,你俩演的戏该收场了。经过48小时的奋战,下面这份供词即产生了:……”可见,公安局长、副局长、刑警队长等在呼格案的形成中都扮演了重要角色。他们当时到底用了什么手段,让根本没有作案的呼格吉勒图48小时便“全盘招供”了,是否涉嫌刑讯逼供之渎职犯罪,是首先应被想到的。

  现在知道,在4•09案的诸多证据中,警方实际上是提取了受害者体内凶手所留精斑的,是一起典型的强奸杀人案,而不是什么(猥亵)流氓、杀人案。但警方清楚呼格确实没有强奸情节,便故意没有将呼格的精斑与受害人体内的精斑进行对比(还是对比了,结果不利未作为证据使用),如此办理冤假错案,竟也心安理得,如此草菅人命,情节何等恶劣!

  更恶劣的是,当2005年赵志红供述了自己是“4•09”案真凶后,原本保留在公安局的凶手精斑样本又莫名地丢失了,又是谁如此胆大妄为地毁灭证据!恐怕都应严格追究其滥用职权的刑事责任。

  当时的报道还称,“由分局刑警队技术室对他的指缝污垢采样,进行理化检验。市公安局技术室和内蒙古公安厅进行了严格的科学的鉴定。最后证明呼格吉勒图指缝余留血样与被害人咽喉处被掐破处的血样是完全吻合的。杀人罪犯就是呼格吉勒图。”这份伪鉴定是如何出台的,相关指使者、鉴定者也应追究其渎职责任。

  其实,一起冤杀案的出现,一定是公检法三家的司法人员都存在共同渎职才能形成,因而都必须严格问责。因为警方将这样一起几乎是编造的冤案送到检察官手中,检察官却未去发现疑点而提起了公诉;法官也未去发现疑点,居然还作出了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和核准死刑的裁定,当然应当一并问责了。

  还有,2005年真凶赵志红案出现后,当地政法委是如何协调赵案与呼格案,使得两案都无法走上正义之路的?相关政法领导人恐怕也应被问责才是!

  据呼格的父母介绍,内蒙古高院的法官告诉他们,此案判决之后紧接着的国家赔偿和当年司法机关办案人员的渎职追责,将按照法律程序进行。让我们拭目以待,不让这话成为空头支票。而只有严格的问责,让制造冤案者承担应有的法律后果,才是避免冤案再度发生的关键所在。(文/刘昌松 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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