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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嫖宿幼女罪存废 纷争背后的真忧虑

嫖宿幼女罪的公共争议,不仅是不同罪名在刑法中的地位乃至具体适用等法律专业问题,更多还是基于各地频频爆出的官员权贵性侵幼女案,及司法机关处理相关案件的程序瑕疵、角色错位以及态度偏袒,这才是罪名存废所无法完全释解的社会情绪。

  文/萧锐(法律人,时事评论员)

  嫖宿幼女罪,一个具体刑法罪名在全国“两会”被聚焦,已经很有几个年头了。全国人大代表、长期聚焦于取消嫖宿幼女罪的中华女子学院孙晓梅教授日前透露,“去年以来,实践中嫖宿幼女罪已基本不再使用”,全国人大法工委在对其的答复中表示“将在有关刑法修改工作中认真研究废除嫖宿幼女罪”。此前,最高人民法院更是高调表态,“完全赞成废除嫖宿幼女罪”,朝野呼声汇聚,罪名废除似乎只是时间早晚问题了。

  “嫖宿幼女”这个语境猥琐的诡异表述,进入中国法律范畴的路径,非常具有时代特色,甚至到现在为止,已经没有多少人能说得清这个并不专业的词汇究竟从何而来。据《南方周末》此前的梳理报道,“嫖宿幼女”第一次登堂入室源自1986年《治安处罚条例》的诞生,随后1997年《刑法》修订时,该说法被沿用,但其却并非严肃的法言法语,更多是口语化的习惯用词。“嫖宿”与“幼女”的结合,所给予公众的第一印象,除了法律判断,更多还是传统道德评价——道貌岸然之士猥琐阴暗、辣手摧花,而且对幼女及其亲属附加了不当的道德评判。加之近年来频频爆出的相关案件,涉嫌犯罪主体的权贵色彩,也加剧了这个刑法罪名在社会层面的尴尬。

  很难说,公众对于嫖宿幼女罪的不满,有多大的比重是源自上述字面意思的不恰当?在其他国家或地区,以类似“与未成年人性交罪”的表述进行罪名概括,是否会减少一些争议?客观来说,围绕嫖宿幼女罪的存废争论,上述一定程度上的纯字面理解具有代表性,但越来越多的人对这一罪名紧追不放,重点还不在单纯的罪名称谓。公众之于嫖宿幼女罪的忧虑,占比重最大的还在于司法对相关案件的最终量刑,被认为较强奸罪更轻,尤其是出现某些基层官员涉案,较轻的量刑更容易被解读为司法不公、偏袒权贵。

  事实上,嫖宿幼女罪诞生伊始,曾一度被认为是在立法上加强对未成年人权益保障的举措,因为嫖宿幼女罪的起刑点高于强奸罪,前者为5年,而后者只有3年。但同时,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在最高刑上的区别,加剧了人们对司法偏袒、制度后门的担忧。嫖宿幼女罪排除了死刑的适用,相较于强奸罪最高可处死刑的严峻程度,让公众有理由担心,相关罪名威慑不足,而放纵有余。

  更何况,强奸罪中“奸淫幼女”作为加重情节存在,量刑范围十年以上直至死刑,两厢比较,更容易给人以此轻彼重的感觉。颇为诡异的,还有相关罪名所处的《刑法》不同章节,嫖宿幼女罪被安排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部分,而强奸罪等性侵犯罪所归属的刑法章节则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一部。不同罪名在刑法中的不同位置与分布,一定程度上也折射出立法初衷在所保护法益上的侧重。

  做好废除嫖宿幼女罪的立法准备,目前仅有司法解释的局面显然还不够,更严谨、更高级别的立法动作须予以配合。值得警惕的是,2013年的司法解释在认定幼女时新增一个年龄档位,突破以往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被认定为幼女的标准,对“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被害人”,给出了“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主观判断性质的辨识空间。该条款所面临的,可能不仅是具体案件的法庭细节争议,更多还是法律层面对幼女保护的严厉程度拷问。接下来,与废除嫖宿幼女罪同步的刑法修改,对“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被害人”的幼女认定,是否会沿用上述以身体发育状况判断的观点,具体如何适用,有可能存在怎样的问题,需要持续关注。

  现在看起来,迫于多年以来的社会压力与适用困窘,嫖宿幼女罪的废止应当说箭在弦上,2013年10月,多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惩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规定“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幼女被他人强迫卖淫而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均以强奸罪论处”,事实上已经压缩了非常大的“嫖宿幼女罪”适用空间。此后一年多的司法实务中,各地涉及奸淫幼女类案件的法律适用,已经基本不再适用嫖宿幼女罪,转而按《意见》要求以强奸罪论处,嫖宿幼女罪的名存实亡基本上已是既成事实。

  事到如今,除了一起倒数、静候这个罪名正式步入历史,还有一个关键问题则是:废除嫖宿幼女罪之后,公众此前因嫖宿幼女罪引发的普遍性忧虑,是否就此消散?刑法中再没有“嫖宿幼女”这样的字眼,相关案件以强奸罪论处,或新增其他性侵未成年人罪名以规制,司法在处理具体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的表现,是否足以消弭公众隐隐的担心?现成的例子是,四川邛崃两名男子2013年因嫖宿幼女罪被捕,检方最终以强奸罪起诉,被视为首例废止嫖宿幼女罪案例,但日前法院给出的有期徒刑5年判决还是引来一些争议,有网友认为具体量刑与此前嫖宿幼女罪的最轻刑期没有分别。

  从一开始,嫖宿幼女罪的公共争议,便不仅是不同罪名在刑法中的地位乃至具体适用等法律专业问题,更多还是基于全国各地频频爆出的官员权贵性侵幼女案件,以及司法机关在处理相关案件过程中的程序瑕疵、角色错位以及态度偏袒,给人以某种司法不公正的固有印象,这是罪名存废所无法完全释解的社会情绪。重建公民对法律的信仰、对法庭权威的尊重,恐怕还需要新一轮司法改革“以审判为中心”、回归司法属性、捍卫司法独立的多元努力,以及最终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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