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说,党纪严于国法、国法高于党纪,这样的认识,本身就意味着执政党向现代治理的转型。不再是“最高指示”就能主导所有事务的社会了,不再是行政命令就可调动一切资源的年代了。只有依靠法律的手段,或许还有经济的手段,才能更好地管理这个国家、更好地治理这个社会。
十八届四中全会,一个重要议题就是依法治国。而执政党党纪与国家法律之间的关系,正是一个需要辨清的问题。
党纪与国法关系问题,最近一次进入公众视野,是关于“通奸”的讨论。在这一轮的反腐风暴中,官员落马的原因,屡屡可见“与他人通奸”的表述。对此,中纪委在官方网站发布文章,称我国刑法和相关法律中,没有对通奸作出定罪规定,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却有明确规定。由此可见党纪与国法的关系:党纪严于国法,党员违法必先违纪。
党纪严于国法,这应该成为一个常识、一种共识。《中国共产党章程》开宗明义,党是两个先锋队: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既然是先锋队,理所当然应该接受比普通人更严格的约束。而法律则是底线要求,是社会中每个人都需要接受的行为准则。
党纪严于国法,并不是说党纪可以凌驾于国法之上。相反,党纪是限制在党内的,适用范围更小。现实的案例,也体现了党纪国法的辩证关系。同样可以用这两年来最为抓人眼球的反腐举例。
一般而言,“老虎”“苍蝇”们落马之后,走程序有两个阶段:党内处理和司法程序。虽然很多是“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但如衣俊卿,则仅做免职处理;如赵智勇、张田欣,也仅是受到开除党纪、降职的“党内处分”。其中原因,就在于他们还未达到违法的标准,但却已是违纪。所以有些人可能会受党纪处分,却不被国法处理。
对于党员而言,这一身份决定了你不能混同于普通群众,不仅要遵守国法,更要遵守党纪。前段时间,一些地方“裸官不得进入拟提职考察名单”的新闻,曾激起极大关注。其实,迁徙自由本来就是公民权利,更何况裸官还只是妻子儿女迁居国外。但这样的规定,是一种党内规定,若有意见可以申诉,也可以选择放弃党员身份、放弃党内职务,否则还是“在哪个坡,唱哪个歌”好了。
研读一些党内规定也能发现,国家法律所规定的一些可由公民自由选择的任意性规范,在党的纪律中,却被定为命令性、禁止性的义务规范。比如,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通报各地违反“八项规定”精神的各种案例,不乏大操大办各种婚丧嫁娶、乔迁履新者。从法律角度来说,自由消费是公民的权利,但对党员来说,这项公民权利就受到了严格的限制。
其实,党纪与国法的关系,习近平在履新之初,就已经明确提出过。2012年12月4日,十八大召开不足一月,在纪念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的大会上,习近平就强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组织”所指,当然包括党;“个人”所指,则肯定也包括党员,而“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这样的要求,无疑给出了党纪与国法孰轻孰重的答案。
党纪与国法的深层次关系,却不仅止于谁更严、谁更高,而是二者之间的互动。恰如邓小平所说,“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党纪不仅用来规范党自身的内部行为,更是为了保障国法得到切实的执行。今年9月,在全国人大60周年、人民政协65周年的两次纪念大会上,习近平都强调了“三位一体”: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的有机统一,视之为中国民主政治的关键。让党纪与国法相辅相成,达到依法治党,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正是实现这三者统一的关键。
应该说,党纪严于国法、国法高于党纪,这样的认识,本身就意味着执政党向现代治理的转型。不再是“最高指示”就能主导所有事务的社会了,不再是行政命令就可调动一切资源的年代了。只有依靠法律的手段,或许还有经济的手段,才能更好地管理这个国家、更好地治理这个社会。这或许也是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深化依法治国大命题的深意所在。(文/金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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