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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法治保障公民基本权利

对人权和公民基本权利的承认,是在中国走出政治黑暗时代之后。这一过程中,中国付出了巨大的牺牲,这中间既有无数被害的普通社会成员,也包括国家主席在内的党和国家的重臣,这才让社会痛彻心肺地认识到,没有法治的保障,权利受损甚至生命消失,都随时可能发生。

  公民的权利是现代国家的核心价值,法治是公民权利的基本保障。关于这一点,我们很晚才有认识。虽然,我们的法律条文中也早有相关规定。

  现代国家,法律是全体社会成员之间订立的共同契约,规定了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它是现代国家评判和认定合法与非法、违法与犯罪、权利与义务、责任与惩罚的根本依据,是维系社会秩序的基本规范。

  但是,在我们的生活中,在规范协调处理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法律并不能随时保障人们的基本权利。

  比如,按照法律的明文规定,未经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能确定有罪。但是,在这两年发生的一些轰动全社会的案件中,比如新快报陈永洲案件、郭美美案件、21世纪报道事件,等等,我们都看到,在相关案件尚处调查过程中,法律尚未作出有罪判决的情况下,执法机关便与一些媒体一起,罔顾法律的规定,罔顾嫌疑人的基本人权,让嫌疑人公开在电视上自认其罪,并在媒体大肆传播。“你有权保持沉默”的基本原则成了天方夜谭。

  而有关机构在发布涉及涉毒嫖娼等有违法行为艺人的规定时,基本无视《禁毒法》的相关规定:“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禁毒法》第52条)

  一个最新的新闻是,新快报记者陈永洲涉嫌敲诈一案,法院最终审定的违法所得仅为三万元,而在此前,而官方媒体大肆报道他收取了几十万元的费用。

  以法律正义、道德正义为名义的所谓“电视示众”、“媒体游街”等,并不是法律正义,相反却是对法律尊严、更是对法律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的践踏。

  这种怪诞现象的流行,在于有些人对公民权利概念的淡漠,他们所拥有的司法和权利观点,依然停留在过去政治至上的时代。

  过去相当长时期里,出于捍卫政权建设政权的要求,以阶级斗争为纲,革命年代法律只是统治者的反映,而非全体社会成员共同订立的契约的观念,同样深深地烙在了建设时期全体社会成员包括司法机构的脑海中。在把社会划分为不同阶级之后,在为人民服务为了集体社会和国家利益这些空泛的口号下,法律丧失了独立性,不能成为规范协调社会关系的底线正义。这也是过去政治的核心诉求。

  所以,只有政权,而无人权,便成为阶级斗争为纲时代一个显著特征。人权被视为资产阶级的专利而被拒之于国门脑海之外,公民的基本权利自然也就成了镜花水月。

  对人权和公民基本权利的承认,是在中国走出政治黑暗时代之后。这一过程中,中国付出了巨大的牺牲,这中间既有无数被害的普通社会成员,也包括国家主席在内的党和国家的重臣,这才让社会痛彻心肺地认识到,没有法治的保障,权利受损甚至生命消失,都随时可能发生。这也是文革后自邓小平改革开放始,执政党和社会各阶层都希望推进中国法治建设的重要原因。

  另一个方面,承认人的基本权利,也是改革开放以来接受现代国家文明成果的结果。到今天,中国国内的法律,普遍都强调公民的基本权利,国家尊重人权也被写进了法律,中国还加入了多个有关人权和公民基本权利的国际公约。

  但是,认识到这一点,与实践中坚持并切实做到,还有巨大的落差。

  如同我们看到的,执法机构联合媒体所做的“电视示众”“媒体游街”等行为,不只是侵害公民基本权利,本质上还是把犯罪嫌疑人当成阶级异己而非社会一员,是专政思维的余孽未除,法治意识未立。

  专政思维的余孽不除,法治便无法确立,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人权就难以得到保障。而我们每一个人,都存在被电视示众、媒体游街自认其罪的可能。

  承认并尊重每一个人的基本权利,是法治社会的核心价值,并用法治而不是其他来保障维护,这既是我们自己血的经验教训,也是文明世界自由繁荣有序的公开秘密。(文/朱学东 资深媒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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