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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独立支撑法治中国梦

应该看到,司法独立可谓中国司法改革乃至政治体制改革必须直面的关键问题,对于建设法治中国的理想图景至关重要,是法治的底线,迟早必须面对。

  十八届四中全会以“依法治国”为主要议题,但法治议题是否能转为现实的司法改革方案,方案能否落实,对中国法治乃至中国转型的实质性意义究竟如何,尚待观察。

  对于人们期待的法治中国梦,我只想强调关键的一点,确立司法独立原则。这一点,不妨重温一下1979年64号文件《中共中央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诉法切实实施的指示》。

  1979年64号文对于中国的法治建设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此文对于司法机关起到了拨乱反正、指明路线的作用;首次提出“社会主义法治”的概念;首次明确了法律、司法权威与党的领导的关系;首次提出“取消党委审批案件的制度”,在理论上实现了党对司法工作领导方式的转变。有人称之为中国政法工作领域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

  可惜此后几十年中,虽然从未否定法治建设的任务,但实际执行上仍一波三折,时有回头。三十五年,岁月如逝,重温64号文,感慨万千。倘若几十年来,严格落实此文,中国的法治建设早已成就巨大。

  “加强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最重要的一条,就是切实保证法律的实施,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的作用,切实保证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使之不受其他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国家法律是党领导制定的,司法机关是党领导建立的,任何人不尊重法律和司法机关的职权,这首先就是损害党的领导和党的威信。党委与司法机关各有专责,不能互相代替,不应互相混淆。为此,中央决定取消各级党委审批案件的制度。”1979年这样的规定,已经成为多年来追求的目标。

  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在法治建设尤其司法改革方面迈出较大步伐。2014年,《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上海市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展开的新一轮司法改革方案,均指向司法去地方化、去行政化的改革道路,力图提升司法的独立性,方向是正确的。

  但总体上,这只是一个过渡性方案,面临着诸多挑战,其中最大的挑战将会来自利益集团。而最关键的问题则是,目前的司法改革方案没有确立司法独立,没有直面党与司法的关系,只是重申坚持党的领导,而没有提出如何更好地完善党的领导。

  有一种说法称,党委、政府都不能干预个案,但尚未看到公开的文件。在党与司法的关系方面,至少应当回到1979年64号文。党的领导体现为政治领导和组织领导,而不是影响个案,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干预个案,这是实现司法正义的前提条件。干预个案在实践中基本体现为假党的名义谋取私人利益或地方利益,这无疑有损于党的根本利益。事实上,64号文早已明确指出,“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主要是方针、政策的领导。各级党委要坚决改变过去那种以党代政、以言代法,不按法律规定办事,包揽司法行政事务的习惯和作法。”

  “法律是在党的领导下,在广泛发扬民主的基础上,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它既反映了全国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又体现了党的政策和主张……执行法律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一致的。”因此,“党的各级组织、领导干部和全体党员,都要带头遵守法律。”

  在纪委与司法的关系上,也面临同样的困境。如果没有纪委“双规”的法治化,如果纪委不能与检察院反贪职能整合为类似于香港廉政公署依法反贪,司法的独立性也不能提升,司法改革之路更不可能走远。

  司法独立的根本问题没有突破,不仅不可能走远,而且也难以落实既定方案。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已经认识到问题所在,强调审判独立。而后续的司法改革方案对审判独立的强调不足,在提升司法独立性方面没有出台有力的具体措施。应该看到,司法独立可谓中国司法改革乃至政治体制改革必须直面的关键问题,对于建设法治中国的理想图景至关重要,是法治的底线,迟早必须面对。

  期待四中全会在关键问题上有所突破,至少回到1979年64号文,理清党与司法的关系。依法治国,从头出发。只有完善党的领导,才能更好地坚持党的领导。(文/徐昕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

  相关资料 1979年中央64号文件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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