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网站搜狐星空

冤情归冤情 爆炸归爆炸

倘人们对“同情个人”和“同情个人的所有行为”间应有的尺度把握模糊,错误地把“同情遭遇”扩展到“同情爆炸”范畴,就可能在客观上激励更多模仿者起而效尤。

  7月20日18时24分,残疾人冀中星在北京首都机场T3航站楼B出口外引爆“土炸弹”,造成巨大爆炸声和其本人受伤,所幸无他人伤亡。


  事发后人们发现,冀中星曾声称遭受不公平对待,甚至自己的致残也系当年被广东东莞“恶治安员”殴打所造成,他多次上访均无满意结果,媒体报道、披露后情况也无明显改善,遂采取了上述行为。一些人还援引部分目击者证词称,冀中星在现场被保安拦截盘查时曾试图散发传单但被阻止,引爆前曾喊“我有事说,我有炸弹,躲远点”。部分朋友就此认为,冀中星制造爆炸“事出有因”,且爆炸前曾预警,“主观和客观上无伤人意图”,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上访无路,申诉无门,应予理解和同情。

  倘冀中星所陈述的致残原因、上访理由属实,对其所遭受的不公平命运给予应有同情和必要帮助,是完全应该的。有人援引某些来源纪录,称冀中星致残被殴系因违规在先,还有人称他曾以放弃继续上访换取援助款并签署保证书,对冀中星加以指责,这并不公平,因为即便真的违规,殴打致残也属犯罪行为,而所谓“不上访保证书”本就是不合法的“土政策”,申诉是任何人的基本法律权力。

  但同情上访者命运,绝不能跟同情某些上访者的某些危害公共安全极端行为划等号。同情冀中星的际遇、命运是应该的,但不应因此连其制造的T3出口外爆炸也一并同情。机场航站楼外出口,是人群密集的公共场合,在这样的场合引爆炸弹,本身就是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行为,机场也好,在T3出入的旅客、接站者和普通工作人员也罢,都和冀中星的命运、“冤情”无丝毫关系,以个人遭遇为由,绑架公共安全,这件事本身,只能定性为犯罪——不管犯罪者个人是否有值得同情之处,但爆炸本身不应引来任何同情。

  一些人以“没炸伤别人”、“曾出声预警”为由,认定冀中星的行为“危害不大”、“主客观无伤害故意”,这种说法是不合理的:仅炸伤冀中星本人,是因为其所持爆炸物仅为威力有限的黑火药且制作不佳,但黑火药也是爆炸物,且在人流密集量大的机场突然引爆,一旦事发时人流量更大,仅仅猝如其来的爆炸声,就可能造成严重秩序混乱和自相践踏,从而在爆炸本身杀伤力有限的情况下,引发更大灾难(这并非没有先例),即便引爆者本人出声预警,其传播范围也绝不会比一声爆炸更广、更有震撼力。

  有同情者认为,冀中星此举“意在制造动静”,是“无可奈何之举”,并反问质疑者“你让他怎么办”、“他还有更好的路么”。不可否认,这个世界有许多不公,也有成千上万的申诉者,他们中有不少人,经历更曲折,遭遇更凄惨,但将公共安全作为自己申诉的牺牲品,将众多无辜者的命运当作为自己这个“无辜者”讨公道筹码的,却只是其中极少数。

  于情,T3航站楼内外的众多群众,比冀中星这个引爆者更无辜,更值得同情;于理,或许他人无法为冀中星指出“更好的路”,但在公共场合制造爆炸,则注定是“最糟的路”;于利害,试问有几个普通人,会愿意自己和家人生活在随时可能遭逢爆炸的不安全环境中?此举只能让公众人人自危,并造成认知的剧烈分歧,又何尝能引发公众对“冤情”的共识?

  冀中星本人业已制造了自爆,并为此付出自己致伤的代价,事件业已发生,后悔也晚了,但某些人混淆“冤情”和爆炸两件事于一谈,错误地把本应局限于对肇事者本人命运、“冤情”(倘属实)的同情,扩展到对其爆炸行为的同情上。

  许多人指出,冀中星在公共场合搞自爆,目的是引发更多人关注,倘人们对“同情个人”和“同情个人的所有行为”间应有的尺度把握模糊,错误地把“同情遭遇”扩展到“同情爆炸”范畴,就可能在客观上激励更多模仿者起而效尤。此次爆炸因种种原因,伤亡、损失都不大,这是不幸中之万幸,但并非每次都能像今天这般幸运,并非每次引爆的都会是如此拙劣的爆炸物,保安员都能恰好提前拦阻,航站楼内外都能恰好人流不密集,以冀中星等人之“不专业”,即便真无心多伤害旁人,爆炸的威力和后果他们也很难控制,倘更“专业”,后果就更不堪设想了。

  针对社会不公,勇敢地站出来抗争,这本身无可指摘,但针对社会的暴力并不是抗争,而是对更弱势、更无辜者的野蛮、粗暴伤害,“炸不到责任人”、“听不到响”等,绝不是“所以要炸无防备的公共目标”的理由,这种行为在任何时候、任何国家,都只能是惩办的对象。

  同情无辜者、弱者是好事,是美德,但这种同情应该更公平一些——相比冀中星,T3出口内外被无端惊吓、莫名遭受安全威胁和恐惧侵袭的普通人,是否更无辜、更弱势、更毫无防备、更“冤”?冤情归冤情,爆炸归爆炸,前者可同情、应帮助,后者则只能予以谴责。任何理由不管多么冠冕堂皇,都不应成为在公共场合制造爆炸、危害和威胁普通人和众多无辜者身心安全的口实。

  如前所述,世上的确有许多不公平现象,有众多不幸者,但因此在公共场合制造危险者却仅是极个别人,更有极个别人本身并无冤情,同样会制造公共危险事件。(文/陶短房)

  相关评论:

  环球时报:谴责T3爆炸犯罪应高于同情遭遇

  南方都市报:对极端行为的同情值得深思

  冀中星的自杀式维权不可效仿

专题策划: 搜狐评论

我来说两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