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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飞机”不入罪是尊重法治精神

从立法本意上讲,刑法上的“卖淫”就是为取得报酬与他人进行性交的行为,法院不应当对“卖淫”作扩大解释,毕竟刑法是社会防范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最为严厉的制裁措施。

  理发店店主雇请多名按摩女提供“波推”、“打飞机”等色情服务,检方以“涉嫌卖淫嫖娼”提起公诉,但随后又以“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为由撤回起诉,3被告人无罪释放。南海警方近日再次破获同类案件,但由于法律规定此类行为并不属于卖淫行为,如何处理及是否移送起诉引发争议。


  发廊老板不构成犯罪,并不等于不要接受治安处罚。2001年公安部对广西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对以金钱为媒介的同性之间的性行为如何定性的请示》有明确的批复。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公安部认定像“打飞机”等手淫服务,也会败坏社会公序良俗,应当受到治安处罚。公安部作为治安管理处罚的执行机关,对《治安管理法》具有一定的解释权,可以对“打飞机”等手淫服务是否属于“卖淫”作出认定。

  然而,广东高院认定发廊提供“打飞机”等手淫服务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卖淫”,这是对法治精神的尊重。虽然目前有福州福清法院等地方法院对此类行为作了有罪认定,但是,从立法本意上讲,刑法上的“卖淫”就是为取得报酬与他人进行性交的行为,法院不应当对“卖淫”作扩大解释,毕竟刑法是社会防范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最为严厉的制裁措施,如果其他法律能调整的,就不需要由刑法来调整。像提供“打飞机”等手淫服务,能处以治安处罚,则不需要用刑法制裁。其次,从法律解释的权力而言,地方法院不能制定司法解释,不宜对刑法的概念作任意解释,即便是最高法院,对于法律的解释,也应当慎重,不能过度地扩张解释。

  因此,笔者认为,广东高院认定发廊提供“打飞机”等手淫服务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卖淫”,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的坚持,是对法治精神的尊重,是值得赞赏的。(文/杨涛)

  不同声音:

  “波推”不算卖淫,戴套还算强奸吗?

  “波推”店可不可以连锁经营?

来源: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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