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改革必须在信息公开的基础之上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将预算公开作为重要内容之一,但这还不够。
法律没有明令禁止公开的,就应该公开。法律禁止公开的范围应该得到严格的限定。信息公开会危害国家利益的,会损害公共利益的,当然要严令禁止。公开与保密之间应有清晰的界限。预算从几乎全不公开,到如今的越来越透明,体现了时代进步。但是,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要求相比,差距仍然不小。
人民政府受人民之托办事,为人民服务。公共资金的收取和使用,相关信息公开本来就是应该的。但是,现实中,信息公开得还不够,敏感领域仍然过多。这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某些问题的炒作,但是这种所谓“求稳”的保守做法也是要付出沉重代价的。不够清晰的涉密界限,使得一些本应公开的信息处于不必要的保密状态。部分本来公开不仅不会带来问题,反而可能得到人民信任的信息也不能公开,增加了人民对部分预算信息不必要的猜疑,不利于国家治理现代化建设。部分信息本来应该公开,但是出于少数人所担心的负面影响而不公开,这“保护”了他们的利益,对于国家整体利益反而是不利的。
预算信息公开是最有效的预防腐败的做法之一,也能有力地促进公共决策的科学化。预算信息公开应摆脱“人治”影响,应该在法治化的框架下进行。现代国家的预算信息公开是有规律可循的。预算信息公开的范围、时间节点、方式等均应有明确的法律界定。预算信息公开的不仅仅是预算数据,还应包括数据后面的背景资料。这样,所公开的预算信息才可能真正有用。人民不仅可以据此监督政府,而且,更多的专业人士有了研究的基础资料,可以为公共决策提供更加专业的智慧支持,而不必愁无米下锅。
这些年,预算信息公开已取得长足进步。为了进一步提升国家治理能力,促进国家治理的现代化,《保密法》的修订已迫在眉睫,《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也应该尽快升级为法,并对所要求公开的信息作更细致的规定,让信息能够按照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要求有效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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