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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上书”公民看违宪审查程序的完善
作者:杨 涛   来源:中国保险报   Star.news.sohu.com 2005年12月23日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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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委员长会议日前完成了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的修订,并通过了《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程序》,以进一步建立健全法规和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制度,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新京报》12月20日)

  今年8月3日,鉴于《婚姻登记条例》与《母婴保健法》相冲突,而《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与《婚姻登记条例》相冲突的现状,我与来自北京的王金贵以中国普通公民身份,联名致信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对《婚姻登记条例》及《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进行审查。此事经过众多媒体报道后,许多专家也相继表示应当启动法规审查程序,然而,时至今日,我们仍然没有接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我们“上书”的答复,也没有看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启动对这两个法规进行审查的报道,“上书”石沉大海,成为一种碰运气的行为。

  所以,我对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两个《工作程序》特别关心,特别是如何让普通公民提出的审查建议有效地启动审查程序。客观地说,这两个《工作程序》的颁布对于普通公民的权利进一步实现有非常积极的意义,但是,从总体上看,《工作程序》的颁布没有明确规定公民“上书”的相关程序性权利以保障公民“上书”更加畅通。

  从这两个《工作程序》看,普通公民的“上书”程序,是先由人大法工委接收、登记并进行研究,必要时,报秘书长批准后,送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至于法工委接到公民“上书”后,是否应当答复,答复期限多长;公民不服相关答复是否可以申请复议,或者公民在无任何答复的情形下,如何进行救济,公民如何监督违法、违宪审查机制的运行;人大常委员会相关部门是否应当每年向全国人大会议报告受理公民“上书”的件数、答复与处理的情况,纠正违法、违宪的法规与司法解释的情况等等都没有规定。因此,可以说,从总体上看,这两个《工作程序》还只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自身工作的权力性规定,而不是对公民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保障性规定。因此,在可以预见的将来,公民的建议能否得到更加重视,“上书”能否更有效果仍然不容乐观。

  《立法法》是由2000年3月颁布的,至今已经有五年时间了,但是,公民的“上书”权利至今没有得到有效保障,令人遗憾。2003年5月,在孙志刚案进入司法程序的同时,北大三位法学博士和五位著名法学家先后联名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按照《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对收容遣送制度进行审查,这引发了国务院主动废除收容遣送的相关法规;河北一位普通农民王淑荣在从事养殖业生产过程中,发现地方法规与国家法律规定不相一致,于是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修改地方法规,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因此审议通过了《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修正案》。但大多数“上书”者并没有这么幸运,绝大多数“上书”石沉大海。因此,有关机关在完善违法、违宪审查机制时,不应当仅仅考虑方便自身权力的行使,更应当考虑到如何保障公民的权利的实现。

(责任编辑:悲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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