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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一定要恢复暂住证?
作者:陈创东   来源:新京报   Star.news.sohu.com 2005年12月15日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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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取消外来人口暂住证两年之后,沈阳市近日决定,将于明年起恢复这项制度。据称,这并非对以往暂住证制度的简单恢复,而要借此实现外来人口在沈阳生活、工作的“一证通”。有媒体评论认为,此项改良措施有助于加强暂住证的服务功能,因而不应被视为“倒退”。对此论点,笔者不敢苟同。

  在现代法治国家中,宪法以最高权威的形式确认了公民的普遍平等权,除非法律特别允许,不得因为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居住地等原因,而对公民采取区别性措施。尊重社会现状,我并不否认,确有某些区别待遇乃是由于客观的经济、自然或者地理条件所致,因其不可简单归咎于人的主观选择,需要更多地寄希望于时间去弥合断层。然而,就公共管理领域而言,如果某项区别措施是公共政策导向的直接结果且无充足的合法性基础,那么,就不能不将其归入“歧视性制度安排”的范畴了。

  暂住证制度纵有千般好处,也难以消除它在社会歧视性待遇方面的“硬伤”。支持暂住证制度的理由可以有千万条,但都不能掩盖这样的基本事实:它正是基于居住地的差异,而对公民采取的区别待遇。这种区别待遇既无合法性基础,实践又常常造成匪夷所思的社会现象:一方面根据“纸面的规定”,只要是外来人口,即使家资百万、学富五车、奉公守法,也得办理暂住证,并要不时亮明自己“外来户”的身份。另一方面在事实上,即使你是需要办理“暂住证”的外来户,但倘若有能力入住豪宅酒店、驾乘私家汽车,则几乎无人来查你是否属于“持证暂住”的流动人口;但要是你只能蜗居简陋工棚、衣着褴褛上街,那么就很可能成为“有无暂往证”的纠查对象。

  将“暂住证”作为“一证通”,为外来人口提供服务,这个初衷当然值得肯定,但是,为了达到公共服务的目的,我们是否只有重新起用“暂住证”这一项办法呢?有人认为,“一证通”式的“暂住证”,可以有效解决原有暂住证制度下的身份壁垒问题。笔者对此却并不乐观。社会学中有一个著名的“毒树之果亦有毒”理论,很难想象,通过一项歧视性的制度安排,可以收到社会公平对待的良好后果。而现实的情况是:暂住证制度因其合法性和执行中所带来的诸多消极后果,长期以来备受社会各方面的广泛质疑,有关部门也已表态,将重新审视并有望取消这项制度。在这种情况下,沈阳市恢复已被取消的暂住证,其社会效果和政策生命力也值得怀疑。

  服务外来人口,我们完全可以选择去依托诸多制度架构,但如果因此倚重“暂住证”,则好比是选择了一块最不适宜的短板。不仅如此,在社会矛盾凸显的现实条件下,这块短板甚至会进一步催生和加重社会矛盾。事实一再证明,许多不正常的社会现象并不会凭空作祟,它必定要依附在某些看似合理的制度上,滋养自身并消解我们生活中本应有的和谐与活力。社会歧视宛如细小的灰尘,而暂住证则正是那一块极具吸附力的短板,纵然会有搁物存取之便,却常常沦为藏尘纳垢之所。从长远计,暂住证这块由于公共治理之便而权宜暂用的短板,本身也只能“暂住人间”而不能永驻时空。

  □陈创东(北京律师)

(责任编辑:悲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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