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7日发出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对案件重要事实和证据问题提出上诉的死刑第二审案件,一律开庭审理。
死刑案件,人命关天,必须适用极为严格、审慎的程序,这不仅是当今世界的通行规则,而且也是中国历史上一些朝代的传统做法,如唐代实行“三复奏”甚至“五复奏”。错杀无辜的案件虽然属于个别,但是,这样的案件往往负面影响大,错杀一人,就足以动摇国家的法律威信,破坏公民的法治信仰。
造成死刑错判,原因往往在于审判程序的简化和疏漏。在现实的审理当中,负责死刑二审的地方高级法院,在具体的审理中往往为了避免“麻烦”,尽量回避开庭审理。曾有一度,这种使用“阅卷审理”的办法,还作为提高审判效率的经验被推广。这种就案卷定人命的做法,非常不谨慎,一旦出错,后果无法挽回。
为了确保办案质量,强化程序保障,最高人民法院日前曾宣布要在明年正式收回并实施死刑复核权,在目前刑事一庭、二庭的基础上再增设两大刑事庭,主责全国死刑案件的复核、核准。此举显示了最高法尽量减少死刑、慎用死刑的决心。但是,收回死刑复核,依然有程序缺陷,有人对此指出:“假如不废除死刑复核程序中的书面秘密的审核方式和单方控制性,仅仅满足于由最高法收回死刑复核权,死刑案件的冤假错案可能会有明显减少,但是并不能从根本上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在一、二审法院能够坚持公开审理,在最高法的复核中能进行公开听证,目前看来,这是在不能取消死刑的情况下,保证死刑公正的最佳程序方案。甘肃工人报社康劲 (责任编辑:悲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