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7日,两条看似不相关的新闻,引起了我的注意:在“550万天价医疗费事件”中,550万并非患者家属支付的全部费用,此外还有近千万元专家会诊费。有次会诊,一个专家的出诊费就用了30万元(昨日《新京报》);明年,纳税人“严控名单”将扩容,年缴纳企业所得税在50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以及年销售额在1亿元以上的纳税人,都将被纳入税务部门的重点税源监控范围(昨日《北京娱乐信报》)。
一个专家参加一次会诊的出诊费就达30万元,对这项所得,他究竟纳税没有?由此引申出另外几个问题:纳税人“严控名单”范围究竟该怎么划定?难道只有那些年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年销售额达到了一定额度的企业法人,才值得税务机关重点监控?某些一次讲座或一次“咨询”,动辄就收成千上万的专家或政府官员,以及上述有本事“走穴”
的医学专家等,是不是也需要税务机关“严控”?
天价医疗费事件中的会诊医生所得,属于典型的劳务报酬所得,是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而且一次出诊费就达30万元,完全可以说是“一次收入畸高”,按加成征收应不存在什么问题。但从报道给出的信息看,这笔巨额会诊费,其所得者并没有纳税。假如此事件没被披露,谁也不可能知道其中还存在如此严重的个税问题。
这就提示有关部门,至少在对个人劳务报酬所得征税这一领域内的监控,目前还存在着问题,需要加大力度解决。建议将那些时有“横财”
进项的自然人,也“扩容”到纳税人“严控名单”中,予以重点监控。
□朱达志(湖南编辑) (责任编辑:悲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