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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许昌市鄢陵县原公安局刑警二中队指导员王晓兵、副中队长万二勇等人,被控于2003年初“打黑”期间,对一名犯罪嫌疑人进行刑讯逼供,法院判决认定王、万两人刑讯逼供罪成立。王、万两人对判决不服,并称自己受到县检察院的刑讯逼供,所以一直在投诉、告状。
检察机关指控公安民警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讯逼供,被指控的民警又指控检察机关对他们进行了刑讯逼供,听起来颇有点儿“虫子、棒子、鸡”游戏的味道,无论民警和检察机关互相提出的指控是否都能成立,此案都足以令人惊骇、警醒。人们可以想像,如果公安民警“一不小心”就对他人进行刑讯逼供,又“一不小心”就被检察院办案人员刑讯逼供,那么同样的厄运也会落在后者的头上,从逻辑上讲,我们每个人恐怕都难免成为刑讯逼供的牺牲品。
与被审讯者相比,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在审讯活动中居于主导地位,具有支配性力量,具备相应的条件和手段,享有掌控或垄断案件主要证据的强势。被审讯者与办案人员这种一弱一强的关系,符合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条件,所以,应当把原本由被审讯者承担的举证责任(证明他曾遭受过刑讯逼供),倒置为由办案人员承担举证责任(证明他们未曾实施刑讯逼供)。如果办案人员的确没有事实刑讯逼供,他们完全可以踏踏实实地向监察部门或法院提交各种如山之铁证(如审讯活动的全程录音录像),以证明自己的清白;如果他们在享有搜集证明的多种便利的情况下,仍然不能提出足够充分有力的证据以自证清白,那么就要以刑讯逼供的罪名承担法律责任。
规定办案人员对刑讯逼供案件承担举证责任,将给办案人员构成空前巨大的压力,可望促使他们严格依法行事,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避免实施刑讯逼供的违法行为。还可望推动改革和完善刑事司法的工作机制和监督机制,如将看守所从公安机关中分离出来,划归司法行政机关管理,规定对犯罪嫌疑人的所有审讯必须在看守所的讯问室进行,由看守所以第三方身份对审讯过程全程录音录像,以发挥羁押管理机关对侦查机关的监督功能,等等。潘多拉,青年杂文家,北京青年报评论员。 (责任编辑:悲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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