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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10月26日电,最高人民法院该日发布《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明确将死刑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终于,正本清源告别坐而论道、迈出行动步伐。落实“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之《宪法》规定的此举,奏出司法理念和实践革故鼎新的强音。
人死不能复生。在刑事处罚上,社会决定剥夺一个人最根本的人权——生命权,让他以这种方式为对社会犯下的罪行承担责任,沿文明进步的轨迹变得越来越慎之又慎。因此,举目所见,部分国家已废除死刑,保留死刑的国家对其必要性的理解也日趋“保守”,从而收缩范围、提高门槛、减少数量、严防错杀之类,在司法实践中日益成为具有高度共识的价值取向。
我国在看待死刑上,普遍的民意中,最突出的是要求两方面并行不悖。一方面,关于死刑的存废,虽也有争议,但分歧不大,坚持据国情尚难废除的声音一直占有压倒优势;另一方面,希望维护死刑适用及其标准的全国统一性,对罪犯该不该杀严格规范、严密程序、严守公正。正是这样的两面观,使死刑核准权这一最后把关权的归属,对维护慎用死刑犹显重要。
所谓收归,就是拨乱反正、重返其所。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法定中,死刑核准权一直由最高人民法院独家行使,但自1983年修订《人民法院组织法》后,最高人民法院据此授权高级人民法院,行使对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导致了法律冲突,死刑案件质量下降,把关标准“因地制宜”化。
面对收归,欣喜之余,也应有反思,如呼吁早已有之但行动迟未兑现。回望去年,就可谓坐而论道的一年,从3月的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到12月的人权入宪与人权法制保障理论研讨会,呼吁数度高潮迭起,以至有不细察者误认为此举已行。那么,行动之迟是卡在哪了?
观念上,民意普遍支持,有根本通途;制度上,如前所述,行使死刑核准权从来独归最高人民法院,尽管因历史原因曾将其下放,但授权无阻就收权无碍。因此,考虑、研究太久的真正原因,恐怕是这一司法调整回避不了的工作难度,如:最高人民法院包括软硬件在内的司法资源准备,高级人民法院所抱的真实态度,司法成本增大与司法效率降低……如此之类。
然而,面对人命关天之大,任何工作难度都立显其小。可完善死刑纠错机制,能促进死刑在人权保障发展中适时收敛,有利于维护全国法制统一和法治公正基石,这就足令何去何从毫无疑问。所以,死刑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兑现这一众望所归昭示了更多众望所归将兑现的希望——“改革和完善诉讼程序制度”,被确定为二五改革纲要的首要内容。
循此而观,是除旧布新的系列改革连动:在刑事证据制度中落实无罪推定,在民事管辖制度中克服地区干扰,在行政诉讼制度中排除行政审判干预,在庭前程序中提高诉讼效率,在审判中扩大公开范围、增加法院工作透明度,在民事行政审判监督制度中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司法既判力……告别坐而论道,一路走下去,就将是司法更公正、更富效率,更具权威。 (责任编辑:悲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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