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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各界千呼万唤的死刑复核权收回问题昨日尘埃落定。最高人民法院昨日发布《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明确,将死刑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法院行使(《新京报》10月27日)。
众所周知的是,由于历史的原因,在过去一段时间里,死刑核准权被以委托方式下放至地方高院行使,以致使死刑司法程序出现了审核合一的问题。至于这是否就是一些错审错判的案件的源由,笔者在此并不想予以评判。而想说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此次将死刑核准权统一收归的举措,的确体现出了司法价值理念的进步与追求。
其实,从我国社会司法与各国司法的历史进程演变中都能看到,从奴隶社会到封建社会、乃至现代,刑法和刑罚的历史均有一条由“严”到“缓”的清晰可见脉络,而这不仅是社会价值理念本身的进步,且同时也体现了司法价值理念与社会价值理念间相互影响相互依赖的关系。而人们所能看到的,伴随这种司法价值理念的递进,生命至上的理念也越来越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凸显。
其实人们知道,在我国刑法中有生命刑、自由刑、财产刑与资格刑(政治权)刑罚排列。其中对生命的剥夺是一种最为严峻的刑罚,而之所以是,就在于随着生命权被剥夺,其它依附于生命的自由、财产等权利亦将消失。因而对剥夺生命的司法权行使,本身就在相当程度上会体现出一定社会与司法进步的程度和水平。因此对任何人生命的尊重,包括对那些可能被判死刑罪犯的嫌疑人生命的尊重,不仅是一个衡量社会文明水准的标尺,且同时更是衡量一定社会司法体系是否正义、是否公正的试金石。
所以就此观点看,最高人民法院这次将死刑核准权收归并统一行使,都能使人从中看到我国司法机关司法价值理念的进步与追求。 (责任编辑:悲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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