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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华商报》10月18日报道,17日该报报道了中山门派出所抓住小姐钓“嫖客”惹争议一文后,17日中山门派出所告诉记者,他们抓“嫖客”程序合法。而西安市新城区检察院有关部门认为,这种钓“嫖客”的侦破手段不合法。
笔者觉得,这种做法毫无疑问是一种“诱惑犯罪”行为。不可否认,面对这种诱惑,有的人会经受得住“考验”;也不可否认,被钓者曾经是“嫖客”或具有嫖客的嫌疑。但同样不可否认的是,无论对方是一个什么样的人,这次的被诱惑犯罪不能代表他以前也做过违法犯罪的事,更不能以这次的被诱惑作为他违法犯罪的证据。因为两者的性质不一样。
无论对方曾经做过什么,无论对方是一个什么样的身份,不可排除的情况是,假如对方不曾做过违法犯罪之事,在这样的诱惑之下也可能去做。不能以此判定一个人是否曾经违法或者正在违法。以前就就曾看到有女警察扮妓女诱惑嫖客犯罪的报道。“诱惑犯罪"不具有正当性,同时也不具有公正性,是对法律的正当性、公正性和司法的正当性、公正性的直接破坏,其后果是公众对国家法律和司法的公正性产生怀疑进而丧失信赖。“诱惑犯罪"客观上使得侦查人员以无辜者走向违法犯罪为追求,必然会导致整个司法领域职业道德的沦丧。
也许拿江湖上的话来说,这叫“以毒攻毒”。为了正义以恶制恶,称不上恶毒,但却很“卑鄙”。执法不是战争,战争讲究“兵不厌诈”,但是执法一定要“光明正大”。
不能单纯靠诱惑来评定一个人是否违法。善恶往往在一念之间,一个人可能在这个时候会违法,在那个时候会守法。但不能因为一个人的一念就给一个人定性。
派出所的这种做法,有点像一个妻子为了考验丈夫是否忠诚,而故意让自己的女友或者收买一个女子去诱惑丈夫一样,它也许会发生本来不会发生的“奇迹”,但这个“奇迹”却是人为创造的,更会使法律成为游戏。
法律应该是一张网,要严密,要“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要把鱼一网打尽。而不是一个鱼竿,不能“守竿待鱼”。即使你有再高的技巧,那也具有“碰运气”的性质,存在不准确性和盲目性。 (责任编辑:悲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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