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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进入风险爆发期?
作者:马国川   来源:河北日报网-燕赵都市报   Star.news.sohu.com 2005年10月20日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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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以来,与人们密切相关的三项改革中的医疗、教育改革先后被官方宣告失败,有专家称,住房改革也走到了失败的边缘。至少,继经济适用房制度之后,作为房改主要措施之一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已经成为房改失败的又一个标本。(10月19日《中国新闻周刊》)

  住房公积金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的起点。1991年5月,上海最早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1998年下半年开始在全国推行开来。当初的设想是,“几乎所有的工薪阶层都可以通过这个制度受益。”

  但是,2005年8月央行发布的《2004中国房地产金融报告》指出,截至2004年底,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为4893.5亿元。除去个人住房贷款和购买国债,全国仍有沉淀资金2086.3亿元。这就意味着,当人们为了拥有自己的“安乐窝”而苦苦追寻时,帮助人们解决居住问题的公积金,竟然还有2000多亿元躺在银行的账户里睡觉。住房公积金支持中低收入职工购房的效果不明显,与当初的设想大相径庭。更可怕的是,作为百姓“安居钱”的住房公积金,在逐渐陷入“沉淀”怪圈同时,也沦为腐败者口中的“唐僧肉”。一年多来,住房公积金正进入一个风险“爆发期”。最典型的是,湖南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李树彪,利用职权多次向银行作抵押贷款,涉案金额达1.2亿元。

  为什么公积金大案开始频频出现?关键在于监管缺失,而后者又源于对公积金管理中心的错误定位。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公积金管理中心被定位于“不以赢利为目的的事业单位”,隶属于地方政府部门;但实践当中,许多地方的公积金管理中心正扮演着一个“金融机构”的角色;而受托银行则变成了“中心”的出纳。

  如果是金融机构,就应该有自有资金,并按照金融机构的标准建立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以及规范的会计审计、信息披露制度和相应的风险防范机制。但事实上,公积金管理中心由于被定义成一个“不以赢利为目的”的事业法人,从而无法按照现代金融机构的监管规则对其进行控制,只是自我约束而已。正是这种定位,造成公积金管理中心在资金管理运用上出现“行政化”倾向,把广大储户的储蓄资金当作“准政府资金”进行运用。加上由于缺乏有效监管,致使“内部人控制”和“寻租”现象严重。在这个意义上,公积金被挪用并非偶然,而是现行制度缺漏使然。

  要改变目前这种状况,最好将住房公积金改造成合作性金融机构,按照会员自愿入股、民主管理、互助互利的方式进行运作,为会员提供特定的金融服务。事实上,有关住房储蓄合作的实践在中国已经开始。去年中国第一家住房储蓄银行———中德储蓄银行已经落户天津。与商业房贷和公积金贷款相比,住房储蓄银行不仅利率较低,而且利率固定,借款人能够明确预知未来还款额,加上采取“先存后贷,存贷挂钩”的贷款原则,能保证长期信贷资金的充裕以及自愿储蓄者享受低级贷款的权利。所以中德储蓄银行甫一落地,便受到消费者的欢迎,截至今年5月,已经销售了4.2万多份住房储蓄合同,合同金额超过37亿元。

  假如能够将住房公积金转变成金融机构,统一置于银监会的监管之下,不但能够监督“内部人控制”和“寻租”现象,而且能够支持大多数的中低收入者,甚至让“几乎所有的工薪阶层都可以通过这个机构受益。”

(责任编辑:悲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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