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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生光脚进考场”是什么规定?
作者:兴安   来源:国际在线   Star.news.sohu.com 2005年10月18日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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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成人高校全国统一招生考试福建省福州市格光中学考点,10余名。原来,因为穿拖鞋(凉拖鞋),工作人员要求这些女考生把鞋子脱在考场外,赤脚进入考场。对此,林娟(化名)等人表示不理解,而高招办工作人员解释,禁止穿拖鞋(凉拖鞋)进考场已是不成文的规定。(10月17日《新京报》)

  穿拖鞋不可,光着脚丫就可,高招办工作人员的“不成文规定”荒唐可笑。按照罗马法的分类:法可分公法和私法,它们各自设定的权力(利)则为公权和私权。公权在法律明示范围内行使,私权在法律未禁止的范围内行使;私权合法行使,公权不得介入私权,进行干涉。换言之,对于公权领域,“法无授权即禁止”;对于私权领域,“法无禁止即自由”。具体到成人高考来说,高招办必须执行那些合法的规定,而无权执行“禁止穿拖鞋”这类没有合法授权的“不成文规定”;对于考生来说,对于没有明确作出的“禁止穿拖鞋”规定,考生可以执行,也可以不执行,谁也无权干涉。

  由是观之,不让考生穿拖鞋进考场是一种公权机关逾越边界的非法行为。那些被迫光着脚丫进考场的考生,完全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实,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诸如此类的不合理、不合法的“不成文规定”之多,之乱,让人目不暇接。如怀疑瘦子吸毒就“有罪推定”,当事人不拿“办案费”就不跑腿查案,不给“执行费”就不执行已经生效的判决书等,是一些司法机关的“不成文规定”;开有提成的高价药,不开没有油水的“降价药”,是一些医院的“不成文规定”,等等。这些“不成文规定”,就如吴思先生所言的“潜规则”,在我们的生活中是一个客观存在,影响范围、势力和渗透力越来越大。“不成文规定”对公权机关来说,是自由裁量权的无限拓展;对公民来说,则是把“非法伤害”变成了“合法伤害”。

  法治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社会中的每一个主体对于自己的和他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相互之间的界限都有很清楚的认识,因为权利和义务是几乎所有法律中最基本的两个概念。遗憾的是,中国漫长的重义务轻权利的传统,使许多人对权利和义务的界限、区别至今没有一个起码的认识。这种法律常识的缺位,对于个人而言可能只是对其自身权益产生不利影响,对于公权机关而言,极可能是滥用公权,随意处置公民、社会组织的私权,对相当范围内的公民造成不当侵害。

  “不成文规定”与现代法理精神背道而驰,法治社会拒绝公权机关的“不成文规定”。公权机关的所有“不成文规定”,都是非法规定,是公民自由的非法伤害。没有法理基础的“不成文规定”,必须被抛弃!

(责任编辑:悲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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