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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违法者也是保护清白者
作者:熊培云   来源:新京报   Star.news.sohu.com 2005年10月02日0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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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得第22届世界法律大会在京召开之时,死刑问题成为了一个讨论的热点,由此,我想起自己在法国的留学经历。

  “杀人偿命”是一种“以牙还牙”的报复性立法

  有一次,当我引用“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这八字俗语概括中国刑法和民法时,立即引起了法国同学不小的兴趣。言语之间,感觉“杀人不偿命,欠债要还钱”已渐渐成为法国等欧洲国家新传统。

  不难看出,在“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这个“中式偶句真理”里,“欠债还钱”四字深植于契约精神,而“杀人偿命”仍不过是一种“以眼还眼、以牙还牙”式的报复性立法。当今世界昌明,人道主义已经深入人心。显然,“杀人偿命”一说有着对法的精神的深刻误解。

  在我看来,法律为人所信仰,并不止于它的苛严与威仪,更在于法有慈悲心。二十世纪以来,法之精神有所进步,至少体现在人们对法律强制力的正本清源———越来越多的法学家意识到强制并非法的本质。如奥地利法学家魏因贝格尔所说,法律的主要作用是引导和协调,是为管理服务,其主要手段不是强制(惩罚)而是促进。

  因此,就本质而论,现代意义上的法律在各国规制并严格推行,并不是因为法律神圣,而是生活神圣,人追求并捍卫幸福自由之神圣。换言之,法律之形成并非以制裁违法者为目的,而是为了保卫公民,包括每一位违法者以及潜在违法者。

  人处于社会之中,必须直面两种东西:一曰人性,二曰社会性。

  所谓人性,指人的本性。

  或许我们可以说,人性本无善恶,只有在一定条件下对善恶的抉择,人性在路上,处于发展与变动之中。关于这一点,笔者在与法兰西学院程抱一院士访谈时曾深受教诲,“人性永在不断形成之中”。如法国电影《恶狼时代》所揭示,在未来资源极度匮乏的年月,公民社会势必土崩瓦解,人的兽性从此大行其道。

  所谓社会性,指社会的本性。在此,我们区别以往关于“人的社会性”的解释,意指社会作为一个有机体亦有其本性———“社会性”,善恶博弈,此消彼长。在一个没有宪政保障的时代,如清朝文字狱,“社会性”同样暴露出穷凶极恶的一面。

  人性与社会性的相互作用下,人人都只能是“目前清白”

  人性恶或相对性恶,以及社会自我运行过程中形成的复杂性,决定了每个人都是潜在的制度或秩序的破坏者。换句话说,在人性与社会性的相互作用下,人人都只能是“目前清白”。人为生存或理想而有欲望,而性恶,这与其说是人以生俱来的“原罪”,不如说是有生之年可能发生的“未来之罪”。

  基于上述“未来之罪”的可能,我们相信,保卫违法者甚至杀人者应有的权益,同样是保卫所有“目前清白者”。在此意义上说,在积极推进制度与社会改造的前提下,对死刑犯的宽囿,胜出的将是社会,而不仅是死刑犯本人。它不是鼓励犯罪,而是最大限度的保障与救赎我们的生活。

  笔者相信法律向善,如托马斯·阿奎那所说,法律的首要也是主要的目的是“公共幸福的安排”。阿奎那相信人是社会整体的一部分,只有公共生活才是完整的生活。换句话说,法的主要任务在于促进“公共幸福”,在于规诫,而非惩罚。

  进一步说,无论是立足于“性恶论”的法律,还是性善论的道德,其目的都莫过于保障人类对幸福的追求。

  基于性恶论的法律从创建伊始,本质上和道德上是同等向善的,都是关于人性与“社会性”的救赎。恰恰是这种向善的共性使法律和道德精神互通,并在一定条件下使道德上升为法律,法律形成新的道德,逐步完善对人性的指引和对“社会性”的改造。

  美国当代思想家尼布尔对人性与民主有经典描述:“人有不公正的倾向,民主成为必要;人有公正的倾向,民主成为可能”。

  所谓暴君当道,民主无以诞生;暴民当道,民主生不如死。

  应该说尼布尔的这句话同样适用于法律:人有不公正的倾向,法律成为必要;人有公正的倾向,法律成为可能。倘使人人皆以践踏法律为乐,法律将毫无意义;倘使立法以不公正为前提,自然无人遵守它。法的来源及精神取向因此可概括为“人之初,性本恶;法之初,性本善”。

  法律被信仰是因为它可保障民众的幸福自由

  对于社会而言,法律可被信仰是因为它有向善之心,可以增进并保障民众的幸福自由。在制度甚至所谓的民意面前,每个人都是弱者,谁能想到,法国大革命胜利之初,罗伯斯比尔曾是个坚定的主张废除死刑的战士?(毫无疑问的是,相对于制度而言,人将是最后的胜出者,因为正是后者决定制度的内容,而非相反。)

  死刑是一种灭绝希望的惩罚,其负面效应显而易见。

  略论其一,“死刑之下,必有勇夫”。历史学家慨叹秦朝末年的那场大雨改写了中国历史,是因为它浇灭了陈胜、吴广活命的希望,所谓“失期,法皆斩”。在此意义上说,现代社会之废除死刑,给死刑犯留存希望,同样也会给社会增添希望,使死刑犯在押上断头台之前不至于因为绝望走得太远。况且,从某种意义上说,死刑犯作为社会中的一员,他多一份绝望,社会就多一份绝望。

  早在1764年,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这样评价死刑:“死刑并不是一种权力,而是一场国家同一个公民的战争……因为,它认为消灭这个公民是必要的和有益的……体现公共意志的法律憎恶并惩罚谋杀行为,而自己却在做这种事情:它阻止公民去做杀人犯,却安排一个公共的杀人犯。”

  这二百年前的惊世绝响,至今依旧拂指绕梁。

  □熊培云(南风窗驻欧洲记者)

(责任编辑:悲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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