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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遭到有关专家强烈反对,在圆明园开发旅游项目包括开游船项目还是成为了现实。“膜该拆的拆了,水该放的放了,船该下不该下,总之是下了。”圆明园似乎已无是非。但日前,有学者做客央视时却指出,圆明园违法问题为什么没有人受到责任追究?环境问责,圆明园问了谁?(9月27日《法制日报》)
圆明园违法那是铁的事实。按照法治精神,是违法就应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早在圆明园召开听证会的时候,就有学者提出了这个问题。著名学者李楯曾激烈地指出:“应该拆除圆明园管理处违法在圆明园湖中铺设的防渗膜,要求有关人员等赔偿因为这种违法行为而造成的在生态方面和经济方面的损失。同时建议国家环保总局报请国务院启动问题问责,追究圆明园违法在湖底铺设防渗膜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然而,圆明园已经再次开园,但围绕圆明园问题却没有任何人受到责任追究。
圆明园是“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也是世界“遗址公园”,在圆明园湖底铺设防渗膜,是因“公”违法的典型案例。显然,如果是因“私”违法,能闹出让世界都关注的“动静”,我想早有人为之埋单了。就是因“公”违法,让有关部门难以下手,但是因“公”违法就能不了了之吗?假如因“公”违法不予追究,那依法行政就可能永远落实不到地上。
我们知道建设法治国家,关键是建设法治政府。要让老百姓守法,政府首先要守法,并且政府应做守法的模范。如果政府不依法行政,或违法了也没有责任追究,没有法治的政府,那建设法治国家还不成了空话?随着全民普法教育活动的深入开展,老百姓的法律意识和法律遵从度都在不断提高,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的老百姓越来越多。而政府违法的现象越来越浮出水面出现在报端,政府应该觉醒了,不要做一个法盲政府,更不要做一个法律管不了的政府。
政府是由众多公务人员组成的执行机构,其决策和行政行为都是由具体的公务人员实施的,政府违法最终也是由人违法造成的。所谓因“公”违法,也就是国家公务人员在公务中的违法行为,譬如领导干部决策失误造成的政府违法行为,或公务员失职和渎职造成的政府违法行为。同是违法,老百姓违法要追究,公务员违法岂有不追究的道理!
当然,圆明园因“公”违法问责难也有特殊原因:“一是环评法法律本身的缺陷;二是圆明园问题本身的复杂;三是,在我国,因“公”违法而被追究责任尚未引起足够重视。”但必须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行政责任,不如此无法向社会交待,无法向公众交待,因“公”违法也要追责,才能彰显法律的公正性和严肃性。当务之急,一是要尽快确定谁来问责,二是要尽快确定损失大小责任大小。希望政府有关部门积极行动起来,严肃处理圆明园环境违法问题,千万不要让公众失望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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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明园为何如此多灾多难? 解决圆明园问题的原则和方向 (责任编辑:悲风) 搜狗(www.sogou.com)搜索:"圆明园事件",共找到 23,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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