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网站搜狐新闻
评论首页 | 头条 | 图片 | 漫画 | 政论|  世说 | 财经 | 天下 | 正论 | 学术 | 精粹 | 访谈
⊕ 热点专题推荐:
·2009年全国两会
·2009全国两会
·关注2009年春运
·燃油税改革
·纪念改革开放30年
·2008美国大选
·2008珠海航展
您现在的位置:搜狐首页>日月谈-新闻评论 > 日月谈-社会评论

警方不宜公开嫖娼记录
作者:邹云翔   来源:新京报   Star.news.sohu.com 2005年09月26日06:59
页面功能 【我来说两句(0)】 【收藏本文 收藏本文】 【推荐】【字体: 】【打印】 【关闭

  搜狐评论·日月谈 汇聚网上最好的评论

  ——从副院长嫖妓说开去

  日前,重庆某设计院副院长在一美容院嫖妓,结果被抓了现行,堂堂副院长竟哭着向民警下跪,要求“放他一马”,“若被我家人知道了,妻子非离婚不可,孩子也不会认我这个爹,单位里更是呆不下去。”(据9月25日《重庆晨报》)。

  嫖娼者被抓后的第一反应,都是怕自己的事情被他人知道,而无颜面对家人与单位,这样的场面既让人好笑,但也发人深思:嫖娼之类与风化有关的违法记录是否应当公开呢?对此,学理上争议很大,笔者认为,警方不宜主动将有关嫖娼情况告知当事人的家人与单位。

  要知道,即使强奸等刑事犯罪嫌疑人的隐私权也要受到尊重,不得公开审理。举重以明轻,在查办嫖娼之类的违法案件过程中,更应体现对于当事人隐私尊重的精神,警方不能主动扩散当事人的隐私。

  当然,笔者并不认为所有与性有关的东西都是隐私,警方都承担着不向他人泄漏的义务。比如在1996年美国通过了《梅根法》,就是要求所有的有过性侵犯记录,在迁入新的社区时应当登记与公告。但是这样的立法的宗旨是为了防止其他公民成为潜在的被害人,而选择了暴露当事人的犯罪记录的办法,这样的利益平衡的过程,正是从另一个侧面证实了,如果没有值得保护的重大利益,政府必须保护公民的隐私。

  我们知道,嫖娼是一种风化类的罪错,这类违法在犯罪学上称之为“无被害人”犯罪,根据法律的规定,司法机关有权对于这样的行为进行处罚,以保护社会秩序及最起码的公共道德。但是正是因为这样的违法“无被害人”,也就失去了为保护他人的利益强行公开当事人的违法记录的理由。

  同时,嫖娼者信息被主动告知家庭与单位后,往往会产生新的社会排斥,不利于当事人改过自新,甚至又会在家庭与单位内部产生新的紧张关系,甚至会激化矛盾,从而不利于社会的稳定。

  □邹云翔(江苏检察官)

资料图片:北京端掉卖淫一条街(点击图片可进入下一页

[1][2][3][4][5][6][7][8][9][10][11][下一页]

  相关评论:设计院长嫖娼 请不要曝光?

  延伸阅读:院长嫖娼:惹了一身潜规则的臊  憾说一大学院长嫖娼

(责任编辑:悲风)


搜狗(www.sogou.com)搜索:"副院长嫖妓",共找到 325 个相关网页

 热点公务员是中国最幸福的人?       张五常:为王石作序

    经济学家能为企业代言吗        为何要树立一个荒淫无耻的形象

    章子怡把中国男人气坏了        我们一直错怪了张艺谋         

    索尼为何“忽悠”中国消费者      孙英杰案的几个搞笑疑点

    又一个学生被老师间接杀死        处女荒 根本不用回击

    是好男人 就请用安全套          国人的脸被央视丢尽了!

    深圳要消灭香港的色情业啦       路人为何旁观强奸(组图)   

    现在的女大学生成了什么?        多少卖淫女是大学生(图)      

http://star.news.sohu.com/

页面功能 【我来说两句(0)】 【收藏本文 收藏本文】 【推荐】【字体: 】【打印】 【关闭
请发表您的看法
用户:  匿名发出
 您要为您所发的言论的后果负责,故请各位遵纪守法并注意语言文明。

留言:
 * 经营许可证编号:京ICP00000008号
 * 遵守《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 遵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规定》

设置首页 - 搜狗输入法 - 支付中心 - 搜狐招聘 - 广告服务 - 客服中心 - 联系方式 - 保护隐私权 - About SOHU - 公司介绍 - 全部新闻 - 全部博文
Copyright © 2018 Sohu.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搜狐公司 版权所有
搜狐不良信息举报邮箱:jubao@contact.soh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