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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黑出租”是滥用罚没权
作者:李曙明   来源:河北日报网-燕赵都市报   Star.news.sohu.com 2005年09月19日0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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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城管执法部门日前宣布了一项有关黑车处罚的新政策:今后,城管部门没收的黑车,将不再发还事主。(9月15日《京华时报》)

  执法人员这样解释这一新政策的出台背景:过去对黑摩的和黑三轮的罚款达几千元,罚款远远大于车本身的价值,所以被查后司机往往不会去分队接受处理领回车辆;而对黑出租,过去一般处以1万到2万的处罚,遇到特别困难的情况还有可能酌情下调,所以经常会有黑出租的司机领回车后继续经营。

  一旦被抓到,黑车当即没收,这么做的确有威慑力。治理黑车将因此取得明显成效,毋庸置疑。不过,开黑车需要处罚,决不意味着想怎么处罚他们就怎么处罚他们。按照新政策,哪怕你只开了一次黑车,这车也算充公了。一辆车,少则几万,多则十几万甚至更多。对司机来说,因为开一次黑车付出如此高的代价,是不是公平?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么,因为追求治理效果而背离“罚当其罪”的处罚原则,就是不正当的。

  按照现在的处罚标准,开黑出租被抓到,每次会被处以1万到2万的处罚。这个数额是高还是低,不同的人或许有不同的判断。以笔者对北京一些黑车司机的了解,1万到2万的处罚,差不多是他们开一年黑车所得收入。个人以为,这样的处罚力度不算小,基本上实现了“罚当其罪”的要求。城管部门把司机被处罚后“仍在重操旧业,甚至变本加厉地坑害乘客”归咎于处罚力度不够,或许一定程度上符合事实,但被罚得太狠之后急于翻本让一些人铤而走险,未必不是他们重操旧业的原因。

  当然,如果有关部门认为目前处罚力度小,在充分调查研究、征询各方意见(必要时应开听证会)的基础上提高处罚标准,未尝不可。但是,“没收且不再发还黑车”,不是正确的思路。

  为什么说不是正确的思路?有些违法行为是以标的物违法和行为违法结合来认定的。比如走私,我们说走私违法,不仅在于走私的行为,也在于走私的财物本身逃避了国家的征税;再比如盗卖光盘,只有贩卖行为和光盘的盗版性质结合在一起才能认定。对于这种违法行为,没收其标的物当然是应该的。而且这种违法案件社会危害的大小,往往是由非法财物的多寡决定的,对其没收能够实现“罚当其罪”的要求。

  但是,另外一些违法行为,只以行为作为违法构成要件的行为,和财物无关。比如开黑车,非法的是开黑车的行为,至于开什么车,并不影响其非法性质。那好,我们不妨看看,对于这类违法案件适用“没收”的处罚方式,会是什么结果?设想有两个人都开黑车,一个开奥迪,一个开奥托,同样开黑车,他们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不因为他们开的车档次不同而有所不同,也应该受到同样的处罚。可是,按照新政策,结果却是一个“损失”奥迪,一个“损失“奥拓”,这是不是很荒唐?

  开黑车不应该,因为开黑车受到处罚之后不思悔改继续开,更不应该。对屡教不改者施以重拳,没有人会有意见。然而,用一律没收的方式阻断一些黑车司机“继续经营”之路,却开错了“药方”,其合法性和合理性,必须审慎思考。

  少数执法人员头脑中存在着这样的误区:只要是非法的就可以没收。这样的误区导致了没收的滥用。北京市城管部门关于黑车处罚的新政策,不过是为这种误区和滥用做了最新的注解。

(责任编辑:悲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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