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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不能全押在愤怒出口的尾端
作者:林达   来源:新京报   Star.news.sohu.com 2005年09月18日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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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司法把“宝”没头没脑地全部押在愤怒、狂暴出口的尾端,而对社会普遍面临的大量违约违法行为,听之任之,仲裁软弱甚至缺席、执法无力。如此“最后的审判”就变得无法取信于民。农民工王斌余因催讨欠薪不成,感到绝望,其时和同为农民工的工友发生争执,杀死了工友和家属四人,重伤一人,一审被判处死刑。有人疑惑说,这样的案子假如像美国那样由陪审团来审,结果是不是可能有很大不同?之所以会如此,可能是联想到网上一片对王斌余的声援和同情,考虑到陪审团同为普通民众,因此对农民工的被告,可能就会寄予更大同情。

  美国刑事案件的审理,每一个被告根据宪法都有权要求由陪审团审理。这样规定的出发点,是保护被告的权利。因为陪审团的遴选,是从选民登记、甚至从电话号码本随机抽样来的,他们招之即来,审完就一哄而散各自回家,因此,他们是比法官更不容易受到政治或其他利益集团操纵的力量。这种思考方式的出发点是“公平”,因此,要的就是“不偏”,包括不受民众情绪的偏向。

  陪审团的遴选就是一个非常严格的过程。有时要几百个候选人,才能选出检辩双方都接受的12个陪审员来。检辩双方都认同的过程,就是排除陪审员有偏向一边的可能。和案情有类似经历的人,都不能入选。而且,陪审员被要求对案情知道得越少越好,这样,他才能仅仅依据呈堂的合法证据做判断。

  对陪审团的核议,更有一套严格的要求,要求他们不是按照自己的感情、偏好,而是根据“超越合理怀疑”的证据来判定。

  如此下来,美国陪审团的判断,常常和民众的判断有距离。因为他们按照法庭要求,把非法律的情理等枝枝节节除去了。因此,假如严格按照程序公正地走,刑事案中由法官判断、或是由陪审团判断,结果应该是一致的。由陪审团审理,只是再加一道保险的意思。所以,一般期待着公正审理的被告,就都会要求由陪审团审理,虽然按照美国宪法,被告只是“有权要求”而不是“必须”由陪审团审理。

  因此可以看出,“法律”和通常说的“情理”之间,是有差距的。法律是冷冰冰的,只问证据证明你是否杀人、是蓄意谋杀还是一时冲动。分析你第一轮伤害和第二轮伤害的细节,而不问你的怒气是不是“情有可缘”。在一个法治健全的社会,人们通常会愿意接受这样的司法逻辑,不论判出的结果和自己的倾向是否一致。可最近在中国发生的案子,尤其是和农民、劳工有关的案子,民众往往在异乎强烈地呼吁人们关注法律之外“情”的那一部分。为什么这里的反应就是和他处不一样?

  在一个正常法治社会,人们能够普遍接受法律的“无情”、“冷静”,前提是良好的法治运作。一个人在小处、细节遇到的问题,都能够及时找到周全的法律协助。重大案情之前发生的纠纷,从头开始,就是在不同法律照应之下,可以归顺理清。比如被欠薪的工人,欠了多少,什么时候应该付清,理所当然得到司法和执法机构的有效协助。假如还有争执纠纷,就还能找到不同的司法裁决和强制执法的地方。一步步如此走来,假如最后还是吵起来,杀了人,“情”的部分就自然弱化、法律也就理所当然可以板起冰冷的面孔来。

  法律的出现,是社会试图通过共同的契约规则,来建立社会秩序。所谓健全的法治社会,就是大大小小、方方面面,只要能够让法律来规范解决的事,都由法律来覆盖了。比如普遍的社会纠纷,类似拆迁、欠薪、基本劳工权利等,这样起码的、涉及社会契约的纠纷,社会都必须有公平的司法程序来仲裁,具备快速有效的手段来执法。反之,前面的种种社会矛盾,法庭不接案、接的拖着不办、执法不力、违法违约者横行霸道、受伤害者无处讲理、不能迅速讨还公道,如此矛盾必然积压、由此产生的愤怒、甚至狂暴必然随之累积,人的承受能力有限,爆发出来后必然伤及无辜。

  我们往往把“宝”没头没脑地全部押在愤怒、狂暴出口的尾端,而对社会普遍面临的大量违约违法行为,听之任之,仲裁软弱甚至缺席、执法无力。如此“最后的审判”就变得无法取信于民。法律把大家唬得一愣一愣,从“最后的审判”去看,可以判得滴水不漏,可是大家就是觉得有什么地方不对,可是又说不出哪里不对。

  前面的道理好像还没有一个地方给你申诉,前面的是非公道也没有机会分清,不知怎么回事,阴差阳错,就已经走到最后一步。就像两个人,前面一笔糊涂账,冤无头债无主,全数无人过问,最后一笔账却是一定要紧紧追讨细细算清。所以,要避免“王斌余悲剧”的再次出现,就有必要改变把“宝”全押在愤怒出口的尾端的做法,而力求防患于未然。也就是说,冤要有头,债要有主,不但要把最后的账算清楚,而且要把整个过程的账都算清楚。

  作者:旅美知名作家

  持续关注:民工王斌余连杀四人

(责任编辑:悲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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