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评论·日月谈 汇聚网上最好的评论
连日来,各媒体无不充斥着人们对王斌余遭遇的同情,而对其“恶行”,人们更多的是抱以“情有可原”的态度,甚至更有人从法理的角度来分析,认为王斌余不该被判死刑,这些似是而非的“理性”辩护无疑是违背了法治理念。
陈步雷先生在9月9日《新京报》上发表文章认为,“禁止私刑的前提是公权力能够足够有效地实现公平正义”,在我看来,这个如同“天籁”般的观点,有为无政府主义大开绿灯的嫌疑。
评价这个结论,第一个面临的问题就要弄清楚“什么是正义”,正义命题可谓法学上的哥德巴赫猜想,古往今来的思想家都没有给出统一答案,正如有学者指出,“正义如同普罗米修斯的脸变化无常,不同场合会呈现出不同的面貌”,这说明了不同的人都可能有不同的正义体验。陈步雷先生这种笼统的观点会给社会大众带来危险的暗示:“只要我认为国家没有为我实现公平正义,我就可以动用私刑”;或者“我违反法律是因为我在和恶法抗争”。如此私刑必将泛滥,秩序也将荡然无存。
再次,陈步雷先生还认为,“(弱者报复的)后果或成本,应当由包括强势者在内的全体公民去承受”。笔者认为这样的观点是错误的———我们不能将国家和社会等同起来。正如美国法学家庞德指出的那样,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完全是两码事,相应的,社会责任与国家责任也是不同的,社会作为整体只有享受利益的可能而无作为责任主体的资格,所谓的社会责任,其责任主体无非是作为个体的社会成员,均有义务满足社会存在和良好秩序的利益诉求。而对于国家来说,除了有自己相对独立的利益诉求,更有独立的责任能力。国家作为公民授权行使公权力的政治实体,有责任去维护每一个社会成员的正常利益以及社会整体利益。
如果说王斌余杀人的间接原因是地方政府没有尽到保障公民权益的责任,那么即便是承认公民的“私人报仇”,其直接针对的也不应该是无辜的人们(尽管受害人在道德上甚至法律上都值得否定,但其生命权仍然是法律保护的客体)。另一方面,当社会成员的秩序预期被血腥杀戮所破坏以后,国家却仍然有责任动用刑罚权去恢复这种预期,如果说先前国家已存在失职(没有帮王斌余讨回工资),那么假如不使犯罪得到应有惩罚,那就等于双重渎职。任何犯罪实际上都有深刻的社会原因,刑法绝不能因为社会原因就放弃对犯罪行为的个体评价,因为刑法还必须保护全体社会成员的秩序预期,在刑罚目的上还必须体现“平等报复”原则。
□钟凯(四川研究人员) (责任编辑:悲风) 搜狗(www.sogou.com)搜索:"王斌余",共找到 3,504
个相关网页
热点:公务员是中国最幸福的人? 张五常:为王石作序
经济学家能为企业代言吗 为何要树立一个荒淫无耻的形象
章子怡把中国男人气坏了 我们一直错怪了张艺谋
索尼为何“忽悠”中国消费者 孙英杰案的几个搞笑疑点
又一个学生被老师间接杀死 处女荒 根本不用回击
是好男人 就请用安全套 国人的脸被央视丢尽了!
深圳要消灭香港的色情业啦 路人为何旁观强奸(组图)
现在的女大学生成了什么? 多少卖淫女是大学生(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