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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意能否撕开正义女神的蒙眼布?
作者:羽戈   来源:东方早报   Star.news.sohu.com 2005年09月14日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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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方神话中的正义女神是蒙着眼睛的。为什么要蒙眼?法学家冯象先生说过这么一个故事:“天庭上的众神失和,世界处于灾难的边缘。谁来调解仲裁?血气方刚的容易受水仙女的勾引,老于世故的却不敢对权势直言。天上地下找遍了,也没有合适的人选。最后,天帝身旁站起一位白袍金冠的女神,拿出一条手巾,绑在自己眼睛上,说:我来!众神一看,不得不点头同意:她既然蒙了眼睛,看不见争纷者的面貌身份,也就不会受他的利诱,不必怕他的权势。”———这就是正义女神的蒙眼布的由来。

  对此,罗伯特·柯维尔教授评论道:“蒙眼不是失明,是自我约束”,“是刻意选择的一种姿态……真的,看的诱惑,君子最难抗拒,特别是克服屏障而直视对象的诱惑”。接着他另起一行,写下了一句经常被后世引证的法学格言:“程序是正义的蒙眼布。”也就是说,正义的精魂不仅体现于结果,也必须体现于生产这一结果的诸多程序。

  中国古代的法律传统一直是“重实体,轻程序”。当然,这并不是说古人的司法审判毫无程序正义可言,而是说所制定的程序不够完善,并且时常为实体正义肆意僭越,比如说清官审案中的道德理想主义的鼓噪,再比如说“民皆曰可杀,你怎敢不杀”的口号中对民意的放纵。由于这些传统阴影对现代人的侵扰,中国的法治进程饱尝举步维艰的辛酸。于程序法的建设一面,正义女神眼睛上的黑布总被一些莫名的手掌撕开:高层权力的压制,经济利益的诱惑,还有,汹涌民意的冲击。

  日前引起轩然大波的王斌余案中,王斌余只是一个讨还工资的民工,因三番五次被工头拒绝,并遭受侮辱和毒打,怒极生恨,连杀四人,重伤一人。今年6月29日,宁夏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其死刑。消息一出,舆论不同寻常地普遍倾向于同情王斌余,认为王罪不至死,请求法院免除他的死刑,从轻发落。其中比较典型的意见是,刑事诉讼法专家高一飞先生在《新京报》上连续撰文质问“有必要判处王斌余死刑吗”,乃至直呼“同情可以是不判王斌余死刑的理由”。

  高先生的立论大致如下:依据中国《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王斌余罪不当死,应改判其他刑罚;其次,他祭出“民意”与“民情”等法宝,认为如果在不与法律规定相矛盾的情况下,“民意”与“民情”可以是司法裁判所考虑的因素———王斌余案正处于这一情境,因此,他建议此案的二审和死刑复核的法官“考虑民意的呼唤”,改判王斌余死缓或者无期徒刑;再次,他大力肯定“舆情审判”的正当性,请求法官量刑的时候多吸收“社会评价”的意见,鉴于王斌余案的舆情所至,杀人者不该处死刑。

  高先生的措辞相当谨严,以至我都不知该不该提出第一点质疑:民意与舆情对司法审判的介入是否违背了程序正义?那个“白袍金冠的女神”之所以蒙上眼睛,就是害怕外界的声响干扰理智的独立运行。毫无疑问,这里的“民意与舆情”也是来自外界的干扰之一,不能因为它势力强大、外表高尚(在某种意义上,民意正是现代政治的合法性源头),就可以撕开正义女神的蒙眼布,打断法庭判决的生产。显然,高先生对王斌余的辩护,从张扬“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到呼吁“民意”和“舆情”的介入,已然渐次远离了程序正义的底限,隐约也有企图撕开正义女神的蒙眼布的嫌疑。

  在《对王斌余案件的讨论是舆情审判吗》一文中,高先生继而从“绝大多数网友支持不对王斌余判处死刑”这个看法,判定“公众对王斌余杀人的原因、社会经历综合考虑的结果,表达了社会正义的声音。”这便引出了我的又一点质疑:难道高先生真的认为“民意”是正义的源头?否则,他怎么会说出这样模棱两可的话:“正义是人们的一种内心感受,无法用逻辑推理来准确论证,公众舆论是在具体案件中正义标准的最好说明。”如果这个论断成立,那么法国大革命就不必走入血流成河的恐怖,“多数人的暴政”更不必成为民主的淋漓伤口。

  出于必要的审慎,法学家对民意,不是要一味迎合或者干脆排斥,而是要努力将它引入正常的渠道,如由公民组成的陪审团。具体到王斌余案,我不是说民意与舆情不重要或不可靠,但它是否能够全然代表正义?乃至,正义女神在人间能否显示出整全的面貌?高先生的答复过于肯定,也过于理想,而很多时候,一个理想化的前提很容易将论证引入死胡同。

  还有一种声音认为,民意才是最大的法律,看看民心所向,便知王斌余罪不至死。我只想问一句,难道王斌余所杀之人就一定该死?对此我的态度很简单:这已经不是法律的问题,而是政治的问题。正如柯维尔所言的“程序是正义的蒙眼布”,冯象先生有一个美妙的说法,“法律是政治的晚礼服”。

  说到这里,我倒想表明我的立场:尊重法院对王斌余的判决,无论他们是否愿意听取民意和舆情,无论这判决的最后结果是死刑、死缓还是无期———这才是对法律的尊重。

(责任编辑:悲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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