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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斌余争论”源于价值系统混乱
作者:长平   来源:新京报   Star.news.sohu.com 2005年09月14日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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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斌余杀人案引起激烈的争论,其实是价值系统混乱的反映。即便是一些所谓法律专家,也不能坚守自己应在的价值系统,而有意无意地在不同的价值系统间跳跃穿梭。

  和很多农民工一样,王斌余讨不到他应得的工钱;和他们不一样的是,王斌余愤怒之下杀死了前往劝架的工友苏志刚及其亲属共4人———据报道,当时的劝架行为乃受包工头吴新国之托,也符合包工头安然酣睡的意图,因此换一种描述,也可以说是受尽欺侮的民工杀死了包工头的“帮凶”。事实上,王斌余也追杀了“元凶”吴新国本人,只是力有不逮,未能如愿。

  从民间复仇的立场上看,王斌余的出手,自然是为被损害与被侮辱的农民工大大地出了一口恶气。从暴力革命者的逻辑上讲,王斌余的匕首更是闪烁着正义的光芒,他是一个勇敢地面对邪恶势力的英雄。

  但是王斌余目前面临的问题是,在一个致力于现代法治建设的社会系统中,他的行为的逻辑解释和应得的处置。

  在讨论具体问题时,这是一个必须达成一致的前提,或者说是必须作出的一个选择。如果不是这样,我们就应该首先讨论这个前提,即应该作出何种选择。否则,大家在各自的理论系统中说话,或者在混乱的系统中互相跳跃穿插,讨论就没有意义。

  借用丘吉尔阐释民主的话来说,法治并不是最好的制度,只是在现有的选择中,它是一种最不坏的制度。

  这“不是最好”的意思中,就包含着很多让人遗憾的地方。比如,它禁止私刑,而代之以公权力的裁决和惩罚。法国作家梅里美在小说《高龙巴》中,讲述了古老的复仇方法如何痛快,而对曲里拐弯的现代文明表达了遗憾。古老的复仇方法,一旦找到了目标,往往成本低,效率高,而且当事人心理报偿得以最大化。正因为复仇有其合理的地方,所以即便是在近现代,它在中外都直接或者变相地保留了很长时间。但是它毕竟和现代法律的实践相冲突,所以最终退出主流社会。

  有人提出王斌余讨薪时法律不在场,权利没有得到及时的保障,而事后法律反应迅速,所以不公平。其实这也正是现代法治的遗憾之一,即事后追究制。事前防范往往与有罪推定发生联系,比如预设农民工容易犯罪,就事先将他们赶出城市。本案中的死者,在生命遭到威胁时,法律也没有在场及时救助。

  还有人指出,禁止私刑的前提是,“公权力能够足够有效地实现公平正义。如果这个前提不具备,或者受动摇,那么惩罚私刑或报仇行为,就不具备充分的正当性”。这种显然是在乱说,因为在任何时候,公权力恐怕都不敢打保票说已经“足够有效地实现公平正义”了。作为一种“最不坏”的制度选择,有效也是相对的,而且是在公私权力让渡的互动中实现的。

  选择一种制度,也就是选择一种价值系统,其结果必然是要让社会成员作出一些放弃或者让步。现代法律制度,无论方法还是原则,显然与私刑和暴力革命分属不同的价值系统。其中相冲突的部分,就必须服从已经选择的法律制度。

  但是这并不是说,社会只能在单一的价值观和方法论中运行。恰恰相反,因为法治的永远不完美性,社会应该存在与其不相冲突的其他补充部分。比如农民工以及所有穷人的处境问题,如果宗教和迷信是被禁止的,那么就应该鼓励合法的社会第三部门对其进行救济。

  □长平(上海媒体从业者)

(责任编辑:悲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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