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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法律运行正义避免“王斌余悲剧”
作者:何怀宏   来源:光明网-新京报   Star.news.sohu.com 2005年09月11日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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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要努力通过法治的轨道来解决问题,通过法律来关怀和救济“穷民而无告者”,通过法律来援助和支持弱势群体、通过法律来运行和实现正义。

  凡读过“王斌余狱中自白”的人,我想心情都会久久难于平静。按工给薪,欠债还钱,这是天经地义。然而,他却要为诉求自己正当的权利付出自身生命的代价,而另外还有四个人已先他而死。直接的起因只是索要五千块钱的欠薪,最后却要夺走五条生命。

  这虽然是一个个案,却仍然不能不说是一个严重的教训,是社会治理在某一方面机能失调、制度调节失效的一个表征,也见证出世道人心,值得引起我们高度的警醒。有关这个案件的深层社会原因,以及如何提升生存底线,关怀弱势群体等,我想另文来谈,现仅就这一案件本身,从法律与正义的角度谈一点我的看法。

  人之初民有过一个较原始的阶段是自行“正义”,在相互交往中“有仇(酬)报仇(酬)”,自我报复、自我防卫,但后来因为有种种不便和危险,则渐渐产生了国家,由国家将各人私行的暴力剥夺而全部垄断到自己手里,使国家的暴力成为惟一“合法的暴力”,而它“合法性”的道德根据应该说也就是基本的正义,只是现在是由国家来代替个人行使正义。

  国家代行正义有多种方式,从今天看来,较好的一种代行正义方式是通过法律,即通过法治而非人治来运行正义。因为法律的统治将迫使执行者按照原则行事,不致偏私,同时它也是面对和保障社会的全体成员,一视同仁。法治也有助于确立对自己和他人行为的合理预期。所以,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强制履行包括工资合同在内的各种契约,可以说是对国家最基本的要求。而要求社会成员纳税和守法,也应当主要是为了让国家顺利履行这一基本功能。良好法治的一个标志,将是它通过法律(当然这法律后面总是要有强力的支持)的正常运转,就能满足正义的基本要求,而一般不必要求个人有特别的作为———比方说欠薪要由总理去代要,或由自己去强取。

  王斌余并不是完全缺乏法律意识,他在“自白”中谈到,他找过劳动部门,他们建议他去法院。法院说受理案子要3到6个月,时间太长,让他再找劳动部门。劳动部门负责人立即给工程承包人陈某打电话,说他违反《劳动法》。5月11日经劳动部门调解,包工头吴新国向劳动部门承诺5天内算清工资并先给生活费,但出来后却因生活费给多少争执不下而拒绝给王,又不让他兄弟俩再在工地上吃住,当晚王和其弟到吴新国住处索要生活费,最终酿成他捅死四人、杀伤一人的惨案。

  在某种意义上,这一结果也可以说是回到了一种原始阶段的、在强烈情绪支配下的个人强行“正义”,自然为国法所不容。而从王斌余在诉求法律和公权方面的遭遇来看,他也许还不是农民工中处境最悲哀的一个,最后造成的大悲剧却使人甚感悲哀。人们可以责备他没有法纪观念,但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可能是因为他对公共权力和法律机构缺乏信任,此前,王斌余也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和投诉过包工头的问题及和他的矛盾,但都没有引起足够重视。所以,我们就还要想,为什么会有这样一种不信任?如何逐步改变这样一种不信任?

  建立和强化人们对法律的信任,除了法律观念的培养和宣传,更重要的是行动。国家要努力通过法治的轨道来解决问题,通过法律来关怀和救济“穷民而无告者”,通过法律来援助和支持弱势群体、通过法律来运行和实现正义。我们应加大对免费的“法律救助”的投入,这种投入应当随着中国国力的增长成比例乃至加大比例地增长。如果说一方面中国经济飞速发展、繁荣昌盛,另一方面对“法律救助”的投入反而更加相形见绌,捉襟见肘,这是怎么也说不过去的。

  我们还应当提高法律机构的效能,保障法律判决的执行,使人们“畏惧法律且仅仅畏惧法律。”(意大利法学家贝卡里亚语)。这并不是说要使法律诉讼盛行,而恰恰可以考虑通过一些典型案例的判决和宣传,来努力预防和减少诸如侵害农民工基本权利、拖欠农民工工资之类的恶劣事件。我们同时还需借助政府其他部门、以及社会舆论和群众团体的各种积极力量,来调节矛盾和解决冲突,但我们用力的主要方向应当是法治。

  至于如何看待王斌余案目前的法律审理过程和判决结果,我试着在网上搜索过这个案子,想获得更多的信息,包括当时案发的详情,乃至被杀者方面的声音,但却不容易获得。目前报刊及网上的评论大多是依据王的自白。而从我目前读到的情况来看,从法律上说,有些情节显然是要纳入对他不利的考虑的:5天还清欠薪的期限毕竟未到、王斌余和弟弟深夜去找包工头时携带了刀、最后王是追人不果返回来再将他先已捅倒的四人杀死(其中还有一名妇女);而像他先被辱骂和打耳光、他很快投案自首等则无疑可作为减轻的情节来考虑。

  无论如何,有四个人已经死了,他们甚至很少被人提及,但生命毕竟都是生命;而另一方面,王的杀人有其深刻的社会原因和“自行正义”的诉求,而且,死者已往,是否一定要在已经无可挽回的这些死之上再加上一个死,我个人也对判处死刑持有相当的怀疑。这一态度虽然有王斌余的个案因素影响,更多地可能还是出自我心里的一般理由和内在信念。难道这血流得还不够多吗?自然,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都是不同的,都必须根据事实来具体分析,而所有个人的感情和看法,也都仍然必须纳入现行法律的框架内来考虑。但我们的努力不仅是遵循法律的努力,还要包括改善法律的努力。

  法治并不能够徒法律自行,还需要各个方面的人去实行,而人并不是只有理性的,还有种种情感、意志和利益的介入,也有境遇和运气的不同。所以,法治除了有赖所有人、尤其是统治者和执行者的意志和理性,也需要社会广泛的民意和人情的配合。法治的健全将是一个艰巨的渐进过程。但无论如何,只有通过法律运行正义,方能真正帮助千百万个“王斌余”,使他们不再出现他那样的悲剧;也只有通过法律运行正义,方能为建设一个真正合作与和谐的社会打下坚实的基础。

  作者:北京大学哲学系教授

(责任编辑:悲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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