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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户的生活方式应当受到尊重
作者:魏文彪   来源:现代快报   Star.news.sohu.com 2005年09月10日0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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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江苏省财政厅、省民政厅联合下发的《江苏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暂行)》从下月起,在江苏省范围内正式施行。江苏省民政厅低保处处长杨明认为,经常购买香烟和营养品等非生活必需品的家庭不能进低保。(9月9日《现代快报》)

  抽烟有害健康人所共知。根据心理学的研究,愈是穷困者对香烟的依赖愈重,因为穷苦使人苦闷,而吸烟能一定程度上缓和人的焦虑,平衡人的心境。有关国际组织的统计数据也表明,大多数吸烟者生活在发展中国家,因为生活的贫困会增加人对烟草的心理依赖。按照这样的“理论”,相对来说,生活穷困的低保对象或许更易吸烟。懂得这样一些“心理知识”,便会明白让低保对象不吸烟多少有点不近人情。

  经常购买香烟不能享受低保,这样的规定也缺乏可操作性。“经常购买香烟”中“经常”的判定标准在哪里?如果这个问题没有答案,这样的规定自然也就无法执行,而无法执行的规定除削弱规定的权威外别无价值。

  况且,规定低保对象不准“经常买烟”没有实质性意义,因为不管低保对象是否买烟,政府提供的保障数额均固定不变,也就是说,不会因为有的低保对象抽烟而就会增加财政负担,或者使其他需要救助的人受到损害。

  因而,只要没有经济来源,就应给予最低保障,而不应在其怎样使用保障金上纠缠不休。

  对于政府来说,对没有能力维持最低生活需要者提供底线保障,不是一种施舍行为,而是义不容辞的职责。尽管最低保障金的发放者是各地政府,但政府也只是代纳税人实施救助,因而政府在发放最低保障金上只有代行的义务而没有任何权利可言,更不能因此而换来可以干涉低保对象生活方式的权力。

  抽烟也好、喝酒也罢,一个人只要其行为没有违反法律就不应受到惩罚,没有违背公德就不应受到谴责。在不违反法律及违背公德前提下,一个人选择怎样的生活方式是他的权利所在,且是一个人最为基本的权利,是人的权利的底线,他人无权干涉。

  

(责任编辑:悲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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