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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3月2日《新京报》报道,2月28日闭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决定明确表明: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除侦查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及检察机关负责自侦案件的部门)为侦查犯罪提供技术鉴定支持,在内部设立的鉴定部门外,其他从事司法鉴定的机构都应是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社会服务性组织。各鉴定机构之间互不隶属,没有高低之分。
我国当前司法鉴定机构管理体系混乱,公、检、法一般都设有鉴定机构,自诉自鉴、自审自鉴,多头鉴定、重复鉴定现象严重,对司法鉴定及案件办理的客观性与公正性的影响不可小视。发生在湖南的女教师黄静命案就是典型。在这一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分别有5个隶属于不同部门的司法鉴定机构作出各不相同的鉴定结果,导致案件审理至今难有定论,当事人及其家属与公众强烈不满,司法机关权威及法律尊严受到损伤。这种现象已经到了非改变不可的地步。全国人大常委会此次通过《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无疑将能在司法鉴定领域起到“拨乱反正”的作用。
我们注意到,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相当于是出台了关于司法鉴定管理的司法解释。相对来说,司法解释更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全国人大是法律的制订者,所以作出司法解释应是作为全国人大常设机构的专属权力。而从司法解释的“准确性”来说,由于法律由全国人大所制订,因而相对于法律的执行者来说,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司法解释更能体现立法者意图与法律条文原意。这对于包括审判机关在内的司法部门准确领会原有法律精神、贯彻立法者的立法意图,促进司法公正来说利害攸关。
另外,尽管我国宪法规定审判机关独立办案,但由于在人、财、物方面受制于地方,因而地方审判机关难以完全摆脱当地政府的影响是毋庸讳言的事实。在这样一种现实状况中,最高审判机关在出台司法解释时也就不能不对地方审判机关的“难处”有所考虑,这样在进行司法解释尤其是在涉及地方政府的利益时,或许就难免存在一定的“倾向性”,或者导致原本早该出台的解释不能及时出来。而全国人大常委会由于独立于具体审判之外,因而能够超越各方利害,最大限度地保证司法解释的公正性。 (责任编辑:悲风) 搜狗(www.sogou.com)搜索:"法治时评",共找到 1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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