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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全国人大和最高法院都明确表示,所谓“有关方面正拟议取消对贪污腐败等非暴力罪行判处死刑”的说法不实,目前人大和最高法并没有考虑对贪污、贿赂犯罪的处刑作出修改。(新华社8月31日)
在绝大多数老百姓的眼中,非暴力罪行死刑存废问题实际上就是一个“杀不杀”贪官的问题。虽然法律早有规定个人贪污受贿十万元以上的就可判处死刑,但近几年来,一方面,贪污受贿数额巨大的腐败官员如李嘉廷(受贿1800多万元)、丛福奎(受贿930多万元)、刘金宝(贪污1400多万)、马德(受贿600多万元)等均未被判处死刑;另一方面,学界关于废除贪污受贿犯罪死刑刑罚的声音日益响亮;这让公众生起疑心,以为贪污腐败不再是掉脑袋的“死罪”,结果激起了普遍的愤懑。终于,汹涌的民意让最高立法机关和审判机关不得不出面澄清事实、表明态度。
公众力挺贪污贿赂犯罪保留死刑,直接体现出老百姓对腐败行为和腐败官员的切齿痛恨,更反映出现有惩治腐败政策的震慑力存在“结构性缺陷”。
一切惩治政策的震慑力由三个要素构成:第一是惩罚的必然性,即违法犯罪行为必然会导致相应的高代价的惩罚,任何罪行必然会受到正义的审判;第二是惩罚的快速性,即惩罚会紧随违法犯罪行为而至,正义的裁判总能及时降临;第三是惩罚的严厉性,即惩罚会给违法犯罪者带来远远大于其犯罪行为收益的成本和代价。上述任何一个要素出现问题,惩治政策的实际威慑力就要大打折扣。
然而,现有的惩治腐败政策恰恰在必然性和快速性方面存在明显缺陷。人们发现,总是有许多贪官污吏能够逃脱惩罚。那些已经东窗事发的在逃贪官外,似乎还有更多腐败官员依旧在位———这不得不让我们对“手莫伸、伸手必被捉”的信条产生疑虑。人们还发现,正义的审判似乎总是姗姗来迟。腐败的“潜伏期”越来越长,在被调查的省部级干部犯罪案件中,近年的平均潜伏期为6.31年,最长的达14年;“边腐边升”几乎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在遭受法纪惩处之前,腐败官员们还可以享受相当长一段时间的美好人生———虽然我们笃信“不是不报、时候未到”,但这样的“时候”未免太过遥远。
必然性和快速性方面的不足让现有惩治腐败政策的震慑力出现“结构性缺陷”,更激发起公众对惩罚严厉性的过分关注。当惩罚的必然性和快速性都无法令人满意之后,人们只能冀望于通过最大限度提高惩罚的严厉性来增加对腐败行为的震慑力,而就严厉性来说,死刑无疑是最佳选择。因此,在惩治腐败方面,公众将“杀不杀”贪官当作了最为重要的问题,任何有关死刑存废的讨论都会激起公众的强烈关注。
其实,在一个有效的惩治政策中,上述三个要素的重要性是不同的,惩罚的严厉性一般不如快速性和必然性。光“杀”贪官是远远不够的,明初对贪官采取“剥皮”的残酷惩治政策,照例阻挡不住百官共腐的大趋势。因此,我国目前的反腐败斗争,最要紧的问题不在是否痛杀贪官,而应当是如何通过完善制度填补上惩治政策中必然性和快速性的漏洞。 (责任编辑:悲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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