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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警察权力 让我们活得更有尊严
作者:李曙明   来源:现代快报   Star.news.sohu.com 2005年08月30日0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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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高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规范实现了从“条例”到“法”的重大转变。

  用理想的立法模式来考量,这部法律并非没有留下遗憾。该部法律草案,是由作为该法律执行机关的公安部门负责起草的。对此,有关部门的解释是:“法律必须要由执行者来执行,执行者最清楚法律有哪些缺陷,需要怎样完善。”这样的理由显然不能服众,由地位相对超脱的其他机构或团体起草,可能更为合适。而且,对这样一部涉及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律来说,尤其需要强调“开门立法”,在媒体上公布法律草案,向全民征求立法意见。令人遗憾的是,这些很多都被省略了。

  不过,瑕不掩瑜,《治安管理处罚法》还是带给我们不少惊喜。119条的法律,不算长,然而,无论是立法理念的冲击,还是实际生活的改变,它带给我们的变化,将是全方位的。

  它让我们对于平安和祥和,有了进一步的期待。不法分子的不法行为,每每让善良的人这并不算高的愿望落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章用54个条款,对违反治安管理的种种行为进行了列举,侵扰我们社会的不法行为,几乎全被涵盖。其中,有些是对《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重复,更有一些近年来发展起来的新兴不法行为,比如“足球流氓”,用网络传递淫秽信息,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比如猥亵他人,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偷窥、还比如偷拍他人卧室、浴室等隐私场所,窃听他人隐私等等。立法对上述行为的规定、执法对上述行为的制裁,将清扫原先法律阳光照射不到的死角,大大震慑不法分子,平安、祥和因此成为我们更现实的期待。

  它带来的人性光芒,让我们体味法律的温情。 如果说对不法行为的严厉打击,让我们看到这部法律对广大人民的温情,那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则让我们看到它对行政处罚相对人的温情: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已满十六岁不满十八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70周岁以上的老人、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规定――一部好的法律,从来不乏温情;也只有温情的法律,才能得到人们的认同和自觉遵守。

  它对警察权力的规范和限制,将深刻影响甚至改变我们的立法理念。警察权的膨胀与滥用是困扰着世界各国的普遍问题。在我们国家,一个人,从他出生到死亡,一生中的每一天都可能与警察打交道,警察权滥用的危险也就相应地存在。而近些年, “处女卖淫案”、 “夫妻在家看黄碟案”等一幕幕荒诞剧的上演,把这种潜在的危险变为现实。令我们欣喜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让我们看到它在规范和限制警察权力方面所做的努力: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尤其引人注目的是,它专门拿出一章“执法监督”,规定了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治安处罚当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以及必须禁止的行为。 可以相信,公民的权利,将不会被“合法”地侵犯。

  对不法行为的打击,对行政处罚相对人的人性化执法,对警察权力的规范和限制……不同的举措,却有着共同的指向,那就是,让我们活得更有尊严。(作者系《检察日报》评论员)

(责任编辑:悲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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