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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来的反垄断法
作者:薛兆丰   来源:南方日报报业集团-21世纪经济报道   Star.news.sohu.com 2005年07月24日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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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控告微软公司的美国司法部终于低头了。

  9月6日,美司法部正式向法庭撤消了“分拆微软”的请求和对“微软捆绑产品”的指控,而后者一直是整件官司的核心。轰动一时的世纪大案,以一张六小段的声明悄然终结,这意味着司法部现在承认,多年来对微软的纠缠,实属多此一举。世人从中得到的最大教训,是再也不要搞如此劳民伤财的控诉了。

  为什么要撤消指控?

  这个问题可以从浅处答,也可以从深处答。从浅处答,是因为案子转到了上诉法院,那里的法官多年来一向是维护微软的,今年7月28日,他们不仅驳回了地方法院法官杰可逊(Thomas P. Jackson)的判决,还严厉斥责他心存偏见,行为不检,把他给撤了。事有凑巧,新上台的布什政府,立场保守,上上下下都不满对微软的起诉,既然上诉法院有了明确的判决,司法部的胜算已经接近于零,新任司法部长便顺水推舟,决定草草了事了。

  但从深处答,答案是“不知道”。因为你想得越深,就越能体会张五常教授所说的“美国的反垄断法例……永远都是武断,很有点乱来。”要知道,这个说法,可不是张五常现在才发明的。格林斯潘(Alan Greenspan)早在1967年就说过同样的话,他说:“这个国家的整套反垄断法,是经济无知和冲动的大杂烩。”而经济学大师阿尔钦(Armen Alchian)则说:“恐怕没有一个经济学家是支持司法部对微软的控诉的,至少我没见过。”

  既然反垄断法是“乱来”的,那么原告就难免会“乱告”,被告也可以“乱辩”,法官更不妨“乱判”——既然有了“乱来”的游戏规则,怎不会有“乱来”的游戏结局呢?问今天司法部为什么要撤消指控,跟问当年司法部为什么要起诉微软一样,都是无法得到确凿可靠的答案的。

  举一个法官“乱来”的例子吧。在上诉法院的判词中,有这么一段,前一句是“在我们反托拉斯的司法史中,有一个观点是老早就不容质疑的,那就是某些捆绑(tying)做法,会造成抑制竞争的危险,而这种危险是不能为人接受的,”上诉法院接着笔锋一转:“但是,人们有十分充足的理由怀疑,把附加的软件功能整合(integration)到操作系统中去的做法,是否在上述捆绑做法之列。……平台软件市场具有广泛的竞争,有鉴于此,在这样的市场中搞捆绑,可能会带来法庭前所未见的效益。”

  上诉法官们的后半句说得切中要害,为什么还说他们“乱来”?因为到底微软把“浏览器”并入“操作系统”的做法,到底应该称为“整合(integration)”,还是“捆绑(tying)”,这种做法到底是否属于“不能为人接受”之列,那是取决于他们的一面之词了。有或没有先前的法律观点,都没有太大相干,一句“但是”就可以弄得南辕北辙。

  这是说,上诉法院的判词是正确的,但他们之所以正确,是因为他们没有墨守反垄断法的“成规”,或者说他们根本还没有摸清古老的反垄断法的“成规”是什么,或者它根本就没有什么可摸清的“成规”,所以,从反垄断法的立法原意看,上诉法官和地方法院法官都是乱来的;反过来,若法官们不是乱来,那么反垄断本身就是乱来的了。

  读者会问,有没有什么更系统的论证,能表明美国的反垄断法的含义始终无从把握,怎样也说不清楚,确实是“乱来”呢?有兴趣稍作深究的朋友,请访问我的网站,里面的“泛垄断特辑”,收录了好些相关文章,其中有几篇足以说明问题的实质,包括《微软行为的经济学依据》、《垄断经济学》和《垄断可能是竞争的结果》。

  为这些文章做广告,是因为国内误以为“反垄断法”可取的人太多,绝大部分法学和经济学学者,至今仍然对它趋之若骛,天天喊着中国应该建立类似的法律;反过来,旗帜鲜明地写文章反对“反垄断法”的太少——恕我孤陋寡闻,除了张五常,我知道的就只有《万科周刊》前主编单小海了。然而,只要我们事前多一点借鉴美国的实践经验,中国是没有理由重蹈美国的覆辙的。

  要坚决反对的只有行政垄断

  让我再把整个思路勾画一次吧:垄断的成因有四种,一是天然资源,如邓丽君的脸;二是专利权的保护,如可口可乐的配方,三是市场竞争,如微软的视窗系统;四是行政措施,如中国电信。

  我们应该反对的垄断只有一种,就是好象中国电信那样由行政措施造成的垄断。但是,要反对这种垄断,适当的方法,不是求助政府对它们施加管制。政府本来就是“行政垄断之母”,期望政府通过增加新的行政手段,来管制由它自己造成的垄断企业,岂不是饮鸩止渴?

  国内大部分学者主张中国建立反垄断法,首先是因为他们尚未认清上述四种垄断的区别,将它们混为一谈,统统都要反对;其次是因为他们求错了人——他们求助于政府的行政手段和法律,以为可以靠政府和反垄断法来反对前三种“良性的垄断”,以及反对第四种“由政府行政手段造成的垄断”。

  中国若建立了反垄断法,会出现两个可怕的后果:一,前三种“良性的垄断”,会遭到法律和政府的纠缠,就象微软公司遭到美国司法部的纠缠一样,结果,市场竞争会因此“受损”,而不是大多数人以为的“得益”。二,行政垄断企业和政府主管部门之间的“上下级”关系,在执行反垄断法后得到了强化,结果,这种行政垄断将会变得“更顽固”,而不是大多数人以为的“更脆弱”。

  这就是我反复呼吁中国不应该建立反垄断法的理由。我主张“对付”的垄断只有一种,那就是通过行政措施造成的垄断;我主张的“对付方法”也只有一种,就是政府发一张文件,上面写着“任何企业都可以经营某某业务”,从而彻底解除“市场行政准入”的限制。要且只要这样,就万事大吉了。

( 责任编辑:悲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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