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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能告诉我应当如何查处卖淫嫖娼?
作者:吴忠      Star.news.sohu.com 2005年05月29日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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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28日《辽沈晚报》报道:“警察抓卖淫踹门闯入房间, 吓疯无辜女子被判刑” 。去年9月1日晚,当时身为本溪某派出所巡长的董某带领“线人”王某,在没有经过领导批准、身着便装、未携带工作证件和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进入本溪市平山区一歌厅抓嫖娼卖淫现行。他们没有表明身份将一个小房间的房门踹开,导致正在房间里休息的20岁的小玲吓昏。后经辽宁省精神卫生中心鉴定:小玲为急性应激障碍,其发病与当晚被惊吓心理创伤为直接因果关系。审判机关认定:董某和王某构成非法搜查罪。董某领刑三年并与王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等12万元。

  巡长私查卖淫嫖娼,涉嫌非法搜查罪, 照样被捕被判,中国的依法治警和法治进程让人感到几分欣慰。

  可是笔者认为这是偶然事件,并由此发现依法查处卖淫嫖娼存在悖论。

  第一,董巡长到底是因为什么被捕? 非法搜查卖淫嫖娼场所的警察大有人在,而鲜闻有人被捕。董巡长的被捕,主要是因为有人投诉、有人吓昏、因为现场没有发现任何蛛丝马迹;而不在没向领导汇报、没开搜查证、没穿警服,也不是一脚破门。假如当时捉了双、或者只捉到单但没有把弱女子吓成精神病的后果、或者弱女子忍气吞声不投诉,很可能董某仍然逍遥法外,巡长照当。尽管他是非法搜查无疑。

  程序重于实体,显然警方不能以不法行为查处公民的违法行为。如果上述查处卖淫嫖娼事件是另外一个版本:当晚卖淫嫖娼正在进行时,警察抓嫖罚款在和平友好气氛中完成;第二天男女双方或单方仅仅以未出示搜查证这一“微瑕”投诉警方程序不合法,要求给个公道。公安机关认定事实后,先将涉嫌犯罪的属下刑拘,再向当事人退还罚款,赔礼道歉。那么,我们多少可以感受到法治社会法治政府的一些气息。

  第二,依法查处卖淫嫖娼怎么查?按报道所言,向领导汇报,开搜查证,穿上警服,才是公干。我认为也不尽然。接获举报,查处卖淫嫖娼违法行为,是巡长职权范围内的事,向领导汇报不是必要程序,领导要是不同意就不查了?穿上警服可能打草惊蛇也可能影响经营者和顾客情绪,也不是查处违法行为的必要条件;搜查证是必须的,但出示了搜查证警方是不是就可以雄纠纠气昂昂随便查处卖淫嫖娼呢?回答应该是否定的。卖淫嫖娼虽然是不法行为,但并不是危及他人或社会的需要特别紧急制止的违法犯罪;警察如果向店主出示完搜查证便有恃无恐冲上去一脚踹门致女方昏死或男方阳萎,既有违人性也有悖法治;可要是像西方警察一样:“里面的人听着…你有权保持沉默…”云云,按“米兰达规则” 温情脉脉说话,里面一对男女穿好衣服,出来如果都一口咬定“在谈心”,依法又不能刑讯逼供,警方不是白出警了?如此依法查处卖淫嫖娼的话,中国还有什么卖淫嫖娼?

  依法应当如何查处卖淫嫖娼,谁能告诉我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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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悲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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