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监管干部在“八小时外”的表现,南京将建立“特别监督档案”。南京市委2月2日公布了《关于防止干部选拔任用中“重能轻德”的若干规定》,要求领导干部如果婚变、子女配偶移居国外,必须在5天内向组织书面报告。(2月3日《扬子晚报》)
“干部婚变5天内向组织报告”的规定很严厉,问题是,这个规定根本就不好落实。什么是婚变?婚变的含义是婚姻生活发生变故。如果仅仅是离婚之后必须上报情况,应该还是可以操作的。毕竟离婚是需要办理离婚证件的。离婚证件颁发的日期是固定的,这种情况的婚变,如果干部不如实上报,对于监管部门来说,想查清楚是很简单的事情。可是,即使是这种情况,意义也不大。婚姻是自由的,是离婚还是结婚,组织无法过问,过问了则属于违法。
又何况,对于那些潜伏的婚变,干部会主动报告吗?这里我们可以拿雷政富来说事。雷政富拥有情妇很多年,这其实也是婚变的一种情况。试问,即使雷政富所在的政府也实施了婚变报告制度,你说他会主动报告吗?别说是书面报告了,就是口头报告他也不会去做。这样的事情谁愿意报告给组织?就是到了法庭之上,雷政富依然狡辩说“我们是在谈恋爱”,这样的干部让他们书面报告显然是不可行的。
笔者认为,在官员私生活问题多多的时代,对官员的道德进行约束是必要的。可是,指望用“书面上报”打造“监管围墙”,未必就能圈住“谈恋爱的雷政富”。整治这种现象只能有一个办法,发现问题就拿下他们的乌纱帽。按照公务员管理法规,道德有问题的干部已经不符合标准了,理应驱逐出干部队伍。报告“婚变情况”不如健全“退出机制”。
郭元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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